谢建宏律师,男,汉族,1988年7月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后即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10月参加全国第三次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曾连续十四年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班毕业。现在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素不爱勾心弄巧,只求脚踏实地于本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坚持走律师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深入研究我国的刑事和刑事诉讼法律,专业从事刑事诉讼业务。该律师办案情理法理融会贯通,有理有据仗义执言,对于明显没有胜诉几率的案件事实求是,态度端正,从不故弄玄虚。在刑事辩护业务中,他所提出的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多被法院釆纳;成功辩护过多起因被判处死刑又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典型案例,同时,办理过多起最终被宣判无罪的冤假错案,很好地维护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该律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给予被告人应有的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力求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争取最大的赔偿提供优质法律帮助。
该律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二十七年的律师工作经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思维敏捷,性格豁达,不拘一格的执业风格。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社会各界的信任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授予“人民满意的律师、先进政法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党员律师、十佳辩护词”等荣誉称号,并荣获国家司法部颁发的个人三等功奖章一枚及荣誉证书;该律师承办的成功案例,多次被律师事务所评为“精品案例”。荣获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年以上“突出贡献,执业成就奖”。为使自己成为精通刑事法律专业的资深律师,该律师已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班毕业,曾连续七届参加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及刑事业务高峰论坛会并多次被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获得“优秀辩护词”一等奖;其典型事迹和成功案例在《知音杂志》、中国网《时代先锋》栏目以及《中国优秀辩护律师实录》书刊上登载。该律师执着,诚信,公正的职业理念以及刚正不阿、求真务实的执业特点,深受广大法律需求者的广泛赞扬。作为法律人,该律师始终坚持:以个人素质为基础,法律正义为凭借,敢为人先,虚心好学,不断进取。
谢建宏律师详细简介:
一、工作简历:
1988年09月至1994年06月,社旗县经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1994年07月至1998年08月,南阳南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师;
1998年09月至2003年11月,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03年11月至2006年08月,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6年09月至2015年07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刑事部主任、律师。
2015年12月至2021年10月在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该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2021年10月至今,转入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二、业务范围:
1、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一、二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2、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一、二审的代理律师;
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4、高级人民法院死缓审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刑事案件另案起诉的民事诉讼;
7、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
6、刑事申诉、国家赔偿 。
三、执业理念: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 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合法、公正、高效”。
四、执业格言:
“一旦我决定接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一个律师应负有双重职责。其一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诉讼当事人对法律或正义这类的抽象问题并不感兴趣,他们只对他们的案子能否胜诉感兴趣。律师所要做的一切就是要使当事人的案子能够公平地获得胜诉。律师的另外一个职责是协助法庭得出正确的判决。法官与律师是正义的两个支柱,这应当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目标”。
五、成功案例
声明:以下列举的典型案例是谢建宏律师已经办理过的成功案例中的一部分,这些都是真实的案例,案例中的当事人的姓名已作了化名处理,如有类同,纯属偶然巧合。
1、 嫁在河南省某县农村的一位四川籍人女子徐某某,当年二十七岁,在1990年8月的一天下午17时许,其丈夫因当天去县城卖西瓜不在家,她家的一只下蛋母鸡被人打断了一只腿,便怀疑是其嫂嫂所为,于是,便在自家院里对其兄嫂一家指桑骂槐,引起兄嫂的不满,于是,其兄嫂一家四口人到徐某某的家门前将徐某某殴打了一顿后便离去,徐某某回到自家的院里想到自己的丈夫不在家受人欺负,便越想越生气,于是,就在自家的院里又高声喊叫着兄嫂的名字骂,其兄嫂听到后第二次又到徐某某的院子门前,徐某某当听到其兄嫂二次到她家门前时,她便顺手拿了一个西瓜刀走到院外,其兄嫂一家四口人二次又围攻打她,她被打的弯着腰抬不起头,在挣脱不掉的情况下,无奈,她用左手握着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的刀刃向上捅了一下,其结果扎伤了其嫂子的左颈动脉血管,造成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徐某某握刀的左手掌心上也留下了一条刀伤痕。案发后,当地的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谢建宏律师接受徐某某的丈夫的委托,担任徐某某的辩护律师,经过调查得知,检察院指控徐某某为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属定性不准。理由是:在当时,她是在被其兄嫂一家四口人围攻殴打而且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正在打她的人进行的伤害,这是一种防卫行为,但属于防卫过当,徐某某在当时主观上只是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其动机是阻止对方对她的继续殴打,没有杀人的故意,她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手握着刀刃向对方刺去,正说明她不想捅死对方,而是为了伤害对方,免受其兄嫂一家四口人对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明徐某某左手掌心上的伤痕形成的原因,也没有问明徐某某当时的心理状态,这一有关案件定性的重要情节被忽略了,因此,谢建宏律师认为检察院起诉徐某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事实,属定性错误,徐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定故意伤害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伤害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的量刑问题,但绝不能以此认定徐某某为故意杀人罪,经过开庭审理,法庭对徐某某左手掌心上的刀痕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和她当时使用的刀刃完全吻合,此辩护理由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此案最终法庭采纳了谢建宏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某无期徒刑,此案成功的辩护使被告人免受死刑判决。
2、1993年5月,河南省某县发生一起三人轮奸一名女子的刑事案,当时的形势正处在国家开展严打活动的期间,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当时的办案方针,三个被告人被当地中院一审判处二个死刑,一个无期徒刑。谢建宏律师系其中一个被判死刑的程某的辩护律师,在一审辩护中,谢建宏律师的辩护理由是,案件中有关程某是否对被害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女子在笔录中也曾讲到,有一个男孩只是在她的身上爬了爬就坐到一边的地上去了,并没有对她进行强奸,但由于天黑没有看清楚这个男孩是哪一个,程某在笔录中说自己当晚喝了有一斤的白酒,所以,没有对该女孩实施奸淫行为,其他两个被告人说当晚由于天黑,而且在轮到程某强奸时,他们都是在距被害人和程某有二十米的地上蹲着,看不清楚程某究竟和那个女子是否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关于程某是否对被害女子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庭应对程某判处较轻的刑罚,以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谢建宏律师的辩护意见,结果判了程某某死刑,这就是由于当时严打的原因,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谢建宏律师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顶着严打形势的压力,为程某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在案发当晚,程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对被害女子进行威胁,并对被害女子实行轮奸,程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依法构成强奸罪,但程某当晚因喝了一斤的白酒(有证据证明),由于酒力的原因,他只是和其他二被告人共同参与了对被害女子的胁持,但没有对被害人女子实施强奸,属于强奸未遂,对被害女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是其他二被告人,因此,一审判决书不区分犯罪情节,判处程某死刑,立即执行,实属量刑不当。此辩护理由得到了省高院法官的认同,便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中院在重审中不听取谢建宏律师的辩护理由,以同样的理由第二次又判处程某死刑,判决内容完全是抄写原一审判决的内容,在此情况下,程某的家人已失去了信心,同时,对谢建宏律师的辩护是否正确也持怀疑的态度,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求事实真相,在征得程某家属的同意下,免费继续代理程某再次上诉,谢建宏律师连续去省高院四次,和法官面对面的发表自己的辩护理由和事实根据,在谢建宏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此案最终得到河南省高院的改判,撤销对程某的死刑判决,改判程某某为死缓,在哪个只讲有罪推定,严厉打击的年代里,能给程某改判为死缓,都已经是理想的结果了,案件结束后,程某的姐姐和姐夫,到谢建宏律师当时所在的社旗县正合律师事务所给谢建宏律师送了一面锦旗,以表感恩之意。
3、2010年12月春节前,河南某市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职工骆某,准备和其女友一起回开封老家过春节,但在和老板算工资时,老板却扣留他一万多元的工资,经协商无果,因此,为抵偿老板扣留的工资,在一天晚上凌晨二点四十分左右许,骆某到该汽修厂汽修车间里盗窃一台修车用的解码器,他的女朋友当时随他在修理厂的院墙外接应,将解码器盗窃后就回到租住的房子里睡了,第二天早上二人起床后准备去车站回老家过春节,当走到汽车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三门峡市公安局经过几天的讯问,骆某只交待了盗窃解码器的犯罪事实,但办案人员认为骆某某当晚是在盗窃后为了掩盖罪行而将在修理车间值班睡觉的一名女员工杀害,还说,现场有骆某某的脚印。但是,骆某一直坚持不承认自己杀了人。骆某某的辩解是,当晚由于车间里的灯光很灰暗,当时他确实看到车间值班床上睡着一个人,看头发象是个女的,一动也不动,骆某认为这个女子已经睡着了,因此,就轻手轻脚地将解码器盗走,自始自终都没有惊动到当时睡在床上值班的人。此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起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骆某当时请了当地的一名律师为他辩护,但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处骆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下达后,骆某某的哥哥在郑州工作,就找到谢建宏律师,并要求为他的弟弟上诉辩护,谢建宏律师认真看了一审判决书后,认为这样的判决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当晚在骆某盗窃案的前后很有可能又发生了另一起杀人案的情况,作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对此进行合理怀疑,因此,在骆某近亲属的委托下,谢建宏律师将此案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经过辩护,法官认为此案存在的问题很明显,不需要开庭,因此,省高院没有开庭就直接将此案发回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开庭中,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里,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家人及朋友都前去参加旁听,由于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社会旁听的人也很多,参加法庭旁听的人座无虚席,谢建宏律师紧紧地抓住骆某某深夜到车间的时间是凌晨2点10分,而法医根据被害人女子当晚吃的快食面,确定的死亡时间是在该女子最后一餐的4个小时左右,在案件材料中有一个职工证明,他最后看到这个被害女子吃快食面的时间大概是当晚的快9点的时候,再加上,被害人的男朋友当晚零点时分给被害人打电话时,被害人没有接听。这时,被害人很有可能已经被杀害才没有接听电话,再加上,9点被害人吃快食面,按照法医鉴定的死亡时间是最后一餐的4个小时左右,那么,被害人当晚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当晚凌晨1点之前,而被告人络某某是在当晚凌晨2点10分去的修理车间,有当晚络某某定的闹钟为证,同时,他的女朋友的证词也证明了他们去公司修改车间盗窃解码器的时间就是凌晨2点多,所以,被害人死在络某某去盗窃之前,被害人没有杀害这个女子,也没有动机杀害这个女子。谢建宏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有理有据,旁听席上不时地响起鼓掌声以表示支持。开庭结束后一个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骆某某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犯盗窃罪成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没有上诉,就这样,在看守所关押了三年多的骆某经过折算刑期后,终于被释放了,出狱后,骆某某给谢建宏律师送了一幅锦旗,上面写着:“仗义执言,为民申冤”。
4、2013年1月,河南某市的一个县城里有一个开出租汽车的司机叫丘某某,在一天晚上正在运送客人之际,突然被当地公安局刑警带到刑侦大队,并确定丘某某就是为勒索钱财而绑架邻居家的孩子并将孩子推至县城里一条河里淹死的犯罪嫌疑人,这个案件在当时轰动整个县城,被告人丘某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时聘请了当地的一位知名律师为丘某某出庭辩护,该律师也是以无罪为丘某某辩护的,经过开庭审理,但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判处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丘某某的家人这可慌了手脚,花了不少的钱,还是这样的结果,于是,就在百度网上搜到了郑州谢建宏律师,谢律师将一审判决书认真看了一遍后,当即就给丘某某的父亲说,这个案件疑点很多,而且,没有一项证据能直接证明丘某某与被害人有过接触,全都是与丘某某没有关联性的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印证的,同意接这个案件。此后,谢律师在会见丘某某时,丘某某说他的那些供述笔录有很多都不是他说的内容,要求律师向法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这样,谢建宏律师在丘某某父亲的委托下,从上诉审法院开始为丘某某辩护,经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当地开庭审理此案,谢建宏律师当庭提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将参与该案件侦查的部分侦查人员通知到庭作证,当庭质证审查是否对丘某某有过刑讯逼供,经过庭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丘某某曾被刑讯逼供,但无法证明丘某某承认有罪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加上该案其它疑点诸多,为了对被告人负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但该案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让公诉机关补充材料一直都没有补上,这个案件在重审法院押了整整三年半才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份,丘某某的绑架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整整一天,谢建宏律师以其充分的理据,证明丘某某没有作案时间,以事实收集到的各项证据作为根据,认定该案上诉人丘某某没有绑架杀害邻居的动机,时间,手段和作案工具,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丘某某作无罪辩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检察院申请撤回对丘某某的起诉,丘某某也因此被释放,此案的辩护工作,历时四年,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行后几次出庭辩护,最终在重审中,丘某某重获自由,为了感谢,丘某某和其父母到谢建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送了一块木质锦匾,上面写着:“谢建宏律师,从死刑辩护到公诉机关撤诉,您拯救了我们全家,您是我们的恩人”。谢建宏律师给他们讲,这是法律的公正,是法治的需要。
5、新乡市某县农民程某(女,二十四岁),宋某(男,三十八岁,系程某的情夫),杜某(女,十九岁,系程某的姨表妹),三人共同绑架本县一私立医院院长,为勒索钱财未果杀人灭口,案发后,程某和宋某外逃,在外逃期间二人共同预谋,将绑架的主要罪责都推卸到杜某某的身上,杜某某在一审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一审法院给她指定一位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将三个被告人都判处死刑,杜某某接到判决书后才明白,这是她的表姐程某某和宋某某一手策划的犯罪,自己是被诱骗参加了绑架,因此,不服原判决,要求上诉,其他二被告人也同时要求上诉,谢建宏律师在接受杜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后,为杜某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谢建宏律师和他的助理先后十余次深入到杜某某在过的新乡卫校、初高中学校以及当地村委调查取证,调查出十多份证据材料,证明杜某一向温文尔雅,参加此犯罪肯定是事出有因,经过谢律师的调查,原来如此,杜某曾给她的表姐程某说过,被绑架的医院院长曾对杜某有过性骚扰,所以,程某和她的情夫宋某利用该医院院长曾追求过杜某某这件事,就给杜某某说,让她将医院院长勾引到新乡市,再让杜某将该医院院长引诱到在新乡市区程某和宋某租住的房屋里,对其进行绑架,然后再逼着医院院长给其家人打电话要求送十万元钱,由于该医院院长的家人接到电话后识破这是一起绑架案,便报了警,程某和宋某二人怕事情败露,便决定杀人灭口,杜某某在当时不同意杀人,但由于其无力阻止程某和宋某的行动,就这样,医院院长被这三个被告人共同杀害并将尸体肢解后拉到杜某家的玉米地里给掩埋了,在杀害医院院长之前,程某和宋某还将帮助他二人去银行办理开户账户的一个女子当着杜某某的面杀害了,这一切事实,杜某某都亲眼目睹,但无力阻止,又不敢报案,谢建宏律师在辩护词中写到,杜某完全是被其表姐程某和她的情夫宋某欺骗,引诱而参加犯罪的,并非是完全自愿,杜某某在这起绑架案中的犯罪情节与程某某和宋某某相比较是较轻的一个,但由于程某某和宋某某在逃期间商议往杜某某身上推卸责任,将作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都说是杜某某所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此案程某、宋某,杜某犯罪情节都比较严重,才将三个被告人都判处了死刑,在上诉期间,经过谢建宏律师的调查取证和有力的辩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虽基构成绑架罪,但其犯罪是由于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犯罪情节较轻,因此,撤销了对杜某某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判决书送达后,杜某某的父亲给谢建宏律师送了一面锦旗,杜某某现在新乡女子监狱服刑,并获得减刑,2014年11月份,杜某某还给谢建宏律师写了一封感谢信,称谢律师办案认真负责,要不是谢律师,她恐怕早就不在人世了,她决心要好好改造自己,重新做人,报答法律的公正,报答政府的关怀,报答谢建宏律师的恩情。
6,驻马店市正阳县十八年前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的外逃人员李某某,在十八年后犯罪嫌疑人回老家投案自首,一审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李某某辩护,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后,李某某被判处死刑,判决书送达后,李某某的妻子和父亲不服判决,在李某某姑姑的帮助下,在郑州找到了谢建宏律师,并委托谢建宏律师担任李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谢律师在查阅了十八年前的案卷材料后发现,当天下午追打死者跑在最前边的不是李某某,而是另一被告人,在十八年前已经判处死缓,目前正在服刑,既然李某某不是跑在追赶被害人最前边的那一个人,可以肯定的是,打在死者头上致命的那一棍子也不是李某某作为的,而且,在追赶被害人的同时,有五六个年轻人几乎是同时追上被害人,而且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所以,死者被害人是在多人同时殴打的情况下死亡,既然,其他被告人在十八年前已经被判处了不同的刑罚,最高的也只不过判处的是死缓,在十八年后的今天,李某某也不应承担被害人死亡的死刑责任,再说,案发后逃跑十八年后回老家自首,正说明李某某已有悔罪表现,在十八年后的今天,社会在进步,法制文明在提升,减少死刑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因此,应该按照现行刑法对李某某施以轻刑,谢律师的辩护情理法理融会贯通,有理有据仗义执言,说服了省高院的法官们,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撤销了原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改判李某某死缓,使本来已经心灰意冷的李某某和他的家人有了生活的希望。
7、2014年7月,郑州市某公司的会计李某某(女、现年二十二岁,蒙古族),因该公司倒卖股票软件而被控涉嫌经营数额达六千万元的非法经营案,其中九名员工被湖南省临湘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李某某因不知道该公司的经营系非法经营,而且,她的会计工作,不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谢建宏律师为该女员工李某某作了无罪辩护,临湘市法院认为该女李某某,虽然不直接参与股票软件的倒卖,但其财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非法经营起到了帮助作用,因此,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因此,判该女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由于同案其他几个被告人的情况和李某相似,因此,谢建宏律师的辩护理由对其他几个被告人也同样起到作用,法院也对其他几个被告人也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此案经谢建宏律师有效的辩护工作,使得公、检、法三机关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都非常满意。
8、许昌市某区拆迁办的一名职工刘某,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公款,收受贿赂总计达三千余万元,在办案过程中,谢建宏律师认真审查每一笔犯罪所得,最终使法院只认定其中的二千多万元,免除了死刑,被判死缓;
9、南阳市某处级干部张某,因受贿七百余万元,经过谢建宏律师和当地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当中的密切配合,将依法不应认定为金额减掉,最终使得能被认定的数额减少至四十四万余元,获判有期徒刑四年;
10、郑州市其国有企业会计仝某因家境贫寒,为偿还债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六十余万元,经谢建宏律师代理,协助其母亲积极退赃,教育仝某诚然认罪,审判法官对仝某的认罪态度表示认可,仝某某被从轻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11、谢建宏律师办理的柘城县某国有事业单位十一人集体贪污公款,经审查,分给个人的资金不属于公款,而是应得的福利款,经谢律师的辩护,十一人全部被免予刑事处罚。
12、商丘某县的某局的局长、副局长,站长三人被检察院起诉犯单位受贿罪,谢建宏律师以三被告人为单位争取来的二十余万元的钱,虽是某公司的款项,但属于合同约定的实际推广费,并不具有受贿性质的理由为站长进行辩护,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其公职没有受到影响。
13、濮阳市某牧业公司董事长邢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涉案金额达四千多万元,辩护人谢建宏从一审到二审,精心办案,使其涉案金额被实际认定一千余万元并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法院从轻判处邢某四年有期徒刑。
14、高某某在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因该公司被查实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六亿之多,为高某某辩护的谢建宏律师,认为,高某某虽是部门经理,但不是决策人物,同时,他在公司一向抵触理财业务,他本人没有办过一起吸储,没有提成过一分钱的好处,在主观上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为无罪,但法院认为,高某某虽然没有办理过吸储业务,但他领导的部门是分管吸储业务的,他在职务上负有责任,但也考虑到辩护理由确属实际情况,因此,从轻判处高某某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