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