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士绑杀院长,律师辩护终免死
案件关键词:绑架杀人 缓期两年执行
一、案情简介
2006年,20岁的小兰从卫校毕业,进入县城一家妇产医院做了一名护士。转正的那天晚上,院长赵广给小兰打电话,要为小兰庆祝顺利转正,并趁小兰醉酒之时强奸了她。深感屈辱的小兰不敢把此事告诉家人,愤然离开了这家医院,后又把事情告诉了自己的表姐王娜。苦于没钱开理发店的王娜当即与其情人大军商量由小兰出面,引诱赵广前来与小兰会面,然后抓住赵广,并趁机敲诈他一笔。2007年9月初,小兰为了报复赵广,便同意了表姐和大军的意思。先是由小兰与王娜去赵广医院假装看病,后小兰利用赵广的心理,约赵广到表姐的出租屋内,大军用铁链勒住赵广的嘴,王娜帮忙按腿,将赵广绑了起来,并用胶带封住了嘴,让赵广打电话以购买医疗器械为名,汇款15万元,因没有银行账户,大军又打电话给杨柳让用她的姓名开一银行账户。赵广家属感觉事情不对,赶紧报警,大军和王娜怕事情败露,王娜和大军又用胶带封住赵广的嘴和鼻子全部缠上,使赵广因窒息而死亡,因怕警方从杨柳处查到破案线索,又决定杀人灭口,由大军电话诱使杨柳到王娜的租房处,之后,用皮带紧勒杨柳头部并用枕头捂住其口鼻,使其窒息而亡。三人又将赵广尸体肢解,用车将赵广、杨柳尸体运回王娜老家,并埋在玉米地里,又将受害人的手机、作案衣物销毁,毁尸灭迹。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2007年9月初,被告人王娜、小兰、大军预谋绑架封丘县某医院院长赵广、2007年9月,被告人小兰打电话将赵广骗到新乡市王娜的租房处,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王娜、大军一起用绳索、胶带将赵广捆绑后威逼其给弟弟打电话,要求其汇款15万元;同时,被告人大军将杨柳叫到新乡并用杨柳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账户,以便赵广家人汇款使用。9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娜、小兰、大军在威逼赵广向其弟打电话要钱时,怀疑事情败露,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小兰给赵广注射了一支安定,三被告用胶带将其嘴、鼻缠住使其窒息而亡;后被告人大军将杨柳骗至王娜租房处,伙同王娜、小兰用皮带猛勒其颈部并用枕头捂住其鼻、嘴使其窒息而亡。之后,三被告将赵广尸体肢解,并租车将赵广、杨柳尸体运至封丘县,在王娜父亲被告人王图帮助下将两具尸体埋在王娜家的玉米地里,后又将被害人的手机和三人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品焚烧。
三、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2008年四月二十四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娜、小兰、大军犯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本网律师谢建宏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情况
三被告人接到判决后都表示上诉并向原审法院呈交了书面上诉状,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以后,小兰委托了本网刑事辩护资深律师谢建宏担任其二审辩护律师。从法律上讲,由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相当严重,一审判处三被告死刑并不违反刑法规定,但从事实上讲,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的不同情况没有区别对待,不分情节轻重,都一律判处死刑,违反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对本案中唯一能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小兰不依法给予从轻量刑,违背了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面对此情况,唯一的希望是能为上诉人小兰做免死辩护,力求二审法院判处死缓。在二审诉讼中,谢建宏律师作为上诉人小兰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需要充分了解案情,工作量大,案件复杂。接受委托后,他和他的助理桑云会律师先后十余次到封丘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小兰,和其谈心交流,从被告人小兰的一贯表现,对待此次所犯罪行的认识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上入手,结合案件事实中一些有利于上小兰的事实情节,给被告人讲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要求张兰从根本上真诚实意的悔罪并不只是为了减轻其刑罚,而是为了重新做人,悔过自新,让二审法官真正认识到上诉人小兰的悔罪动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的法律目的。与此同时,又先后深入到被告人小兰的初中学校和她曾就读过的新乡卫生学校,向领导和老师以及同学调查了解小兰的具体表现,深入到被告人小兰所在的村委会和她的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小组以及邻里之间,了解她的人品,思想,道德,法律观念等等。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先后收集到二十余件证据材料,证明小兰是一位性情温柔,不善言词,文雅秀气的女孩,在学校善于助人为乐,尊重老师,在当地是一位尊重长辈,遵纪守法的好女孩,人们都为她参与到这起绑架杀人案件中感到震惊和惋惜。经过充分的论证,被告人小兰的人品和表现没有问题,在群众当中威信也好,这首先是辩护律师给二审法官对被告人小兰要有一个良好印象。其次,是从案件情况上对三被告人之间所实施的行为进行论证,认为小兰在参加犯罪之前是被其他二名被告人引诱参加犯罪的。也就是说,她在案发前没有具体实施绑架和杀人的犯罪目的,在后来的事态发展过程中,被告人小兰又是在被威胁和无力控制局面的情况下被动而消极地参加了这起绑架杀人案。在调查的过程中,意想不到的是,上诉人小兰以前曾在被害人赵赵广的医院做过护士,作为该医院的院长赵广,曾利用工作之便强奸过她,正如此,小兰离开了赵匡义所开的这家医院,这一重要情节,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但从被害人赵广在案发前积极主动而格外热情地接近张小,可以断定,这一事实是存在的。这就说作为小兰二审的辩护律师,从案件情况上又为小兰寻找到了可以从轻量刑的突破口,加之,案发后,小兰在其亲属的劝导下,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在法庭审理时,以上实事理由争取从轻改判已有充分的依据。
五、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本网律师谢建宏作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小兰的犯罪行为较轻,不能认定为主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故不应当判处死刑。
第一,在犯罪过程中,杜妍的犯罪事实情节较。首先,轻小兰没有打电话约请赵广,是赵广主动联系的小兰。王娜与大军系情人关系,由于手头没钱,大军在电视上看到绑架来钱快,于是大军首先提出实施绑架犯罪的计划,但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这样认定,只是采用“三被告人”的统称对此事实情节作了概括性的认定。
其次,小兰并没有主动打电话约赵广,仅有一次电话也是说要求赵广医院看病,除此之外,小兰从没有再给赵广打过电话,都是赵广主动小兰打电话联系的,一直到2007年9月9日下午也是赵广主动和小兰联系去王娜的租房处被绑架,并非是杜妍打电话将其骗去的。
再次,小兰也并没有参与捆绑赵广的行动,赵广被捆绑控制住的是大军用的两节棍和王娜用的绳索。因此,一审判决概括性地认定是小兰与在此等候的大军和王娜一起用绳索、胶带将赵广捆绑控制住,这一认定很明显是对小兰不公平的。
再次,赵广的死亡与小兰没有直接关系。小兰买安定是大军让去买的,给赵广打了安定,也不能促使其死亡,仅仅使之安静;起意杀死赵广的是大军,并且是大军和王娜用胶带将赵广的口鼻缠住,令其窒息而亡的。至于杀死杨柳也是由大军率先起意,由大军按住杨柳的大腿,王娜用枕头捂住杨柳的口鼻使之窒息而亡。
最后,杀人后的分尸情节。是大军提出赵广太重,要分尸,后来买来了塑料布,小兰说从腰部骨头少,好弄开,王娜先动的刀,大军接着分,分到脊椎时大军砍开的,用塑料布包起来了,小兰由于害怕仅仅是在搽拭地板。
第二,小兰具有自首情节。犯罪后,小兰在父母的陪同下大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小兰为她并不是为了追求勒索钱财而绑架他人的,实属于受人蒙骗。小兰自幼上学,从小学到初中,从初中到新乡卫校,从当地村民小组到她所在的学校,都说小兰是一个单纯老实,天真活泼,娴淑文静的女孩子,在学校的表现是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积极进取,从不和谁争执,闹过矛盾,参与此种重大犯罪其中必有隐情。
六、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省高院终于在2009年7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小兰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给了小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七、办案心得体会
上诉人小兰因参与王娜、大军绑架杀人案因在绑架的过程中为杀人灭口先后杀死两名被害人,杀人后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将尸体移地掩埋,因此,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此案在案发后被河南电视台公开报道,在当地引起轰动,受害人表示不判处死刑就要越级上访,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娜、小兰、大军军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接到判决后都表示上诉并向原审法院呈交了书面上诉状。一审小兰的辩护律师是新乡市的律师,因此,作为二审辩护律师的谢建宏律师,在二审诉讼中,需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工作量大,案件复杂,。接受委托后,和律师助理桑云会律师先后六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小兰,由于本案从犯罪结果上比较严重,作为辩护律师只有从被告人的平时表现,以及对待所犯罪行的认识态度上入手,给被告人讲明如何认识其犯罪行为,如何才能真正的悔罪,让二审法官真正认为小兰的认罪态度并不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而是真诚实意的表示其犯罪后思想。对于此问题,和桑云会律师先后深入到被告人小兰的初中学校和她曾就读过的新乡卫生学校,向领导和老师以及同学,深入到被告人杜妍所在的村委会和她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小组以及邻县之间,了解她的平时的表现,人品,思想,道德,法律观念等等。为此,我们先后收集到二十余件证人证言以及有关单位的证明,证明小兰是一位性情温柔,不善言词,文雅秀气的女孩,在学校善于助人为乐,尊重老师,有当地村里是一们尊重长辈,遵纪守法的好女孩,人们都为她为何会参加到这起犯罪中感到意外和惋惜。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被告人小兰的人品和表现没有问题,在群众当中威信也好。其次,是从案件情况上三被告人之间进行论证分析,本网律师谢建宏律师认为,小兰在参加犯罪之前是被其他二名被告以诱骗的方法引诱她参加犯罪的。当时,她意想不到在绑架的过程中会杀人,也就是说,她在案发前没有具体实施绑架和杀人的犯罪目的,在后来的事态发展过程中,又是在被威胁和无法控制其他二被告人局面的情况下消极地实施绑架杀人之行为,这就说作为辩护律师,谢建宏律师又从案件情况上为小兰寻找到可以从轻的酌量情节,加之,小兰案发后在其亲属的劝导下,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谢律师认为,在法庭审理时以上实事理由争取从轻改判已有充分的依据,因此,在开庭时,作为小兰辩护律师,法理情理融会贯通,有理有据仗义执言,当庭辩护效果非常好,开完庭参加旁听的人以及法警,法官,公诉人给予了好评,似乎从轻有了希望,谢律师的心也非常的愉快,整整一晌午的开庭时间,一点都不感到累,从而感受到律师职业的神圣,感到一个尽职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和荣誉感。开庭后,谢律师又帮助当事人的家人积极和被害人进行赔偿和解,调解由小兰赔偿给二被害人近亲属各五万元人民币。由于上述的工作的得力,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赞赏,最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判,改判小兰为死缓,其二名被告人(上诉人)被维持原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判决书送达后,我们又会见了被告人小兰,她在我面前含着眼泪笑了,小兰的父亲在国庆节六十大庆来临之际,向谢建宏的律师事务所及谢律师本人赠送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捍卫正义,维护公平”的八个金色大字。此案在社会上反响强烈,被告人小兰及其近亲属以及当地的村民,法官都表示极为满意,就连被害人的家属也表示不再上访申诉,社会效果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