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农村要账小事终酿成杀人惨案
(作者,主办律师:谢建宏 )
声明:真实案例,化名处理,如有类同,纯属巧合。
案件关键词:故意杀人 死刑 损害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4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周仁善为了逃避债务,在自已家的养鸡场内将前去追要养鸡饲料款的闫华杀死后将其尸体拖至鸡场库房内,后被告人周仁善担心闫桂兰不死,又用砖头朝闫华的头部狠砸了三下,在确认闫华死亡后,周仁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于当天晚上将受害人闫华的尸体移至吴村南路旁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8年10月20日,公诉机关以周仁善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法院,本网律师谢建宏接受受害人闫华之子吴松的委托,作为吴松的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要求判处周仁善死刑,并要求赔偿。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2008年1月24日上午,在某县某村被告人周仁善鸡场的住处,被告人周仁善与闫华因对账发生争执,周仁善用板凳向闫华头部猛砸,将其砸到后拖至鸡场库房内,又用砖头朝闫华头部狠砸。当天晚上,周仁善将闫华的尸体移至村路旁,伪造交通事故现场。被告人周仁善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的观点
本网律师谢建宏接受吴松的委托,为了帮助吴松获得赔偿,协助法庭公证审理此案,发表了以下意见。
1、周仁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暂且不谈周仁善的杀人动机,但对一个上门讨债的女人,将受害人闫华活活打死,就是凶残无比,罪不容诛。闫华口鼻耳腔出血,伤情多达35处,最大的伤痕达到8.5公分,最小的也有1.5公分,并造成头部表皮剥落,颅骨呈凹陷粉碎性骨折,还造成闫华右胸部2、3、4、6、7肋骨骨折,可以说受害人是伤痕累累,惨不忍睹。单就这些伤痕可以表明被告人周仁善主观恶性极大,杀人手段极其恶劣,在闫华实际已经死亡后,周仁善担心受害人不死,再次又用砖头朝闫华头部猛砸四、五下,周仁善是一个地地道道、凶狠残暴、极端危险,不可饶恕的杀人犯。
2、周仁善的认罪态度极不老实
在周仁善杀死闫华后,为了逃避罪债,转移公安人员的侦查视线,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以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责任。在案发后拒不承认其罪行,在公安人员的政策攻势和大量证据的证实下才不得不承认,在审判阶段,周仁善谎称自己的妻子当时不在家并不知此事,但后来证明他的妻子不但知道,还亲眼看着周仁善将尸体转移走;此外,根据法医鉴定结论,闫华的伤情达到几十处,有头部的,有手背的,有胸肋骨的等等这些,从根本上讲,说明周仁善没有如实承认他究竟是怎样才造成闫华身体达几十处的伤痕,这足以说明被告周仁善在供述其犯罪行为时,有意隐瞒,其目的是为了避重就轻。
所以,周仁善为逃避债务,竟对一个女人下如此凶狠残暴的毒手,故意杀人,无故剥夺了闫华的生命权利,作案以后制造假交通事故,转移侦查视线,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被告周仁善曾犯有前科,被判过有期徒刑,说明周仁善虽受过刑事处罚,但仍没有悔过自新,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周仁善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不但使吴松失去了自己的母亲,受害人的丈夫的精神也受到极大的刺激,自从妻子出事后,不敢也不愿听到、看到有关自己妻子的任何事情,为此,被告人周仁善应当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四、本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本案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仁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松丧葬费10500元。判决作出后,周仁善没有上诉,吴松也没有上诉。
五、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的最终判决,无疑是公正的,而且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周仁善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尘埃落定,但对于谢律师本人而言,思考却在继续。通过本案的办理,谢律师更加相信法律公正、公平,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屏障,同时进一步坚定了谢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事业的信心和决心,也明白了刑辩需要坚持和恒心,需要耐心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