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不给钱,追讨竟成抢劫犯
(主办律师: 谢建宏 作者:许水征)
声明:真实案例,化名处理,如有类同,纯属巧合。
案件关键词:抢劫 入户抢劫
一、案情简介
李俊先前嫖宿了陈琳和李玉,但是李俊却没有按约定给钱,陈琳和李玉很是气愤。2009年5月12日晚21时许,于越与刘丹、李玉、陈琳、彭晓、贾丫商议要教训一下李俊,出出气。在于越的组织下,由彭晓和贾丫约李俊出来见面,见面后,李俊将彭晓和贾丫带到其朋友贾柳租住的大学路某房间内打牌,打牌期间,贾丫打开反锁的房门,将于越、刘丹、陈琳、李玉放进来。陈琳一进门就开始殴打李俊,于越要李俊还钱,李俊的朋友贾柳看到朋友挨打,便掏出自己的100元钱和银行卡给了陈琳,陈琳将钱和卡又给了于越,于越下楼在银行取了1900元,然后,六人拿着3000元钱和李俊的手机扬长而去。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观点
2009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于越、贾丫、李玉、陈琳、彭晓、刘丹经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某房间内,将被害人贾柳、李俊打伤(经鉴定均不构成轻伤)后,抢走现金3000元、手机两部(鉴定总价值为1260元)和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人李玉和彭晓于次日持该信用卡在本市航海路华润万家超市刷卡消费710.6元,公安机关于2009年5月15日将六被告抓获。公诉机关认定六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六被告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
三、一审中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本网律师谢建宏接受陈琳家属的委托,作为陈琳一审的辩护人。省城名状谢律师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陈琳的行为定罪不准确,依法不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为:
(一)本网律师对本案定抢劫罪有异议。
在案发前六个被告人并没有共同预谋抢被害人的钱,在案发前只是于越提出以后要教训教训李俊,在案发当天他们对李俊和贾柳进行殴打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报复李俊嫖娼不给钱的行为。案发前李俊的确欠过陈琳和李玉那些钱,无论这种债是否合法,但六被告的主观认识上,仅仅是为了所有债务而殴打被害人。
最高院实施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关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同理,仅为了追回卖淫应付的钱为抢夺对象也不应以抢劫罪定罪。
(二)六被告入户抢劫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院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是在入户前必须有明确实施抢劫行为的目的,本案中,六被告在进入贾柳房间前并没有预谋抢劫的犯罪故意,其他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没有抢劫的故意,所以,即使本案认定为抢劫罪,也不应定为入室抢劫。
(三)被告人陈琳参加到本案中,于越和李俊都负有一定责任
陈琳生于干部家庭,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此前,她毕业于卫生学校,由于要考取护士证,压力太大,便离家出走到郑州她男朋友这,男朋友又把她推给了于越,于越是做卖淫活动的,于越就唆使陈琳也去接客,耐不住于越的威胁利诱,陈琳不情愿地接待了李俊,事毕,李俊没给钱就悄悄溜走了。于越知道此事后,一边埋怨陈琳,一边说以后要教训李俊。此事不久,陈琳就回老家了,一直到案发的前几天,于越给陈琳打电话说他们已经约好李俊,让她回来找李俊出气,就这样,陈琳回来参加了此案。
四、一审的审理及判决结果
经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判决,认定于越、贾丫、李玉、陈琳、彭晓、刘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且,六被告人经预谋后,进入被害人李俊的朋友贾柳的租房处,当场对李俊和贾柳进行殴打、威胁,向李俊索要钱财,其六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于越、陈琳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于越、贾丫、陈琳、彭晓、刘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申请。
五、二审辩护理由
陈琳家属又委托本网律师谢建宏律师代理陈琳的二审上诉案件。在一审,谢律师对本案的定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辩护,但未被采纳。作为二审陈琳的辩护律师,谢建宏律师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即本案六被告不构成抢劫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是本案的事实真相
本案是基于李俊没有按照约定付钱而引起六被告在事后向其追债的行为,在在追债的过程中,打了李俊和李俊的朋友,李俊的朋友为了出钱消灾,便用自己的钱替李俊还债。这不能算是实质意义上的抢劫行为。
(二)从陈琳在整个案件的行为上看,本案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陈琳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有一个行为,就是殴打李俊。案发前,陈琳没有与任何人预谋抢劫的事,只知道去教训李俊,拿了贾柳给他的100元后,就直接把钱给了于越,没有拿卡。所以,从事实看,陈琳在主观上没有抢钱的动机和目的,唯一目的就是教训李俊,出口恶气。
(三)一审判决认定入户抢劫,属错上加错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入户抢劫的是行为人事先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直接进入他人为其家庭生活的住所。本案中,不符合标准。首先,入户前没有实施抢劫的故意,仅仅是为了教训李俊;其次,是李俊领着贾丫和彭晓进入贾柳的房间里。所以六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更不属于入户抢劫,其行为仅属于一般的索债民事纠纷。
六、二审裁定结果
2010年9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犯罪中均系主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办案心得体会
令人非常遗憾是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采纳谢律师的辩护意见。一次简单的民事索债行为经过程序化操作后,几个刚过花季进入雨季的少男少女竟都成了入户抢劫的抢劫犯,对六被告分别判处七年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年纪轻轻的六被告来说,是不公正的,与他们的事实行为明显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