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宏律师历时四年,坚持不懈地为一起被指控犯有绑架杀人罪的李某某辩护获得成功,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被告人李某某,在看守所被关押了五年后终因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而重新获得自由。这是谢建宏律师继2012年裴某某被判死刑而成功辩护无罪释放的又一件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系鹿邑县杨湖乡政府司机,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并关押在鹿邑县看守所。
2009年8月4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某的父母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2009)周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妹妹患病,家里经济紧张,遂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李某某认为其对门邻居陈姓家里有钱,并且被害人陈某某(小学生)与自己的儿子在一个学校读书,相互较为熟悉,比较容易得手,遂把被害人陈某某选定为绑架对象。2008年12月3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到鹿邑县第四小校内,以让陈某某和自己一块找其儿子为由,把陈某某从教室叫出,骗上自己所开的出租车,拉至鹿邑县北关涡河大闸南头西侧,拿出车座套,胶带,线帽等欲行控制陈某某,这时从南往北驶来一辆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怕事情败露,便把陈某某头上戴的帽子往下拉至脖子处,用手捂住陈某某的嘴,用身子把陈某某顶靠在轿栏杆上,等摩托车走远,被告人李某某松开手后见被害人陈某某喘气急促,嘴唇发紫,便顺手将陈某某抛入河水中,开车逃窜。当日下午及次日,被告人李某某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号码给陈某某的家打电话,索要现金六万元。2009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的尸体在涡河大闸西侧河中被人发现,经法院鉴定,陈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绑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起诉罪名起立,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8元。
判决书下达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来我所找到谢建宏律师,诉说了对一审判决书的不服理由,谢律师看了判决书以后,认为,被告人在没有得到被勒索的钱财之前,就将人质杀害,这不符合绑架犯罪的心理特征,同时,判决书上列举的证据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之外,全都是间接证据,而且,这些间接证据无一与被告人有关联性。谢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此,决定代理被告人李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从此,开始了艰难曲折的维权道路,历时四年,从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到发回重审,重审开庭,谢律师坚持不渝地为被告人李某某作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这期间经历了许多辛酸的故事,但谢建宏律师,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司法公正,为了减少冤假错案,为了保障人权,他始终不渝,尽职尽责地行使着一位辩护律师的神圣责任,最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1日撤回起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周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某等人的起诉。李某某接到裁定书后,目不转睛,泪流满面,他终于重获人身自由。
司法公正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权利,律师的责任,崇高而又神圣。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和他的父母来到我所,给谢建宏律师送来一个木质雕刻金色大匾,上面写着:“谢建宏律师,从死刑辩护到公诉机关撤诉,您拯救了全家,您是我们的恩人”。这些感激的话语,真诚,令人感动,让人热泪盈眶。
此案在办理的过程中,得到了本所桑云会、张江侠,张力伟律师的协助和支持,在此,也向她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