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江大山与被害人江水田系同村村民,2009年4月份,江水田未经江大山知道,将江大山家种花生的耕地上的沙土挖了几车运走去买钱,因此事两家产生矛盾,这本是江水田的过错,但后来经过村委调解,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此事也就了解。但这不是本案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案的发生真正原因是因为,江大山的侄子江小军在村上开了一个小饭店,2010年4月4日中午饭店开业,请亲朋好友及当地村委领导在饭店喝酒,江小军没有宴请江水田喝酒,引起江水田的不满,由于江小军和江水田系铁哥关系,因此,江水田虽说心中有气,但无法对江小军发泄不满,就在酒后借机找江大山的茬儿。当天下午2点左右,饭店宴请结束,人们陆续离席,江大山在喝酒后推着自行车回家,当走到江水田家的房后,江水田持刀追赶江大山,要杀死江大山,江大山见状就扔下自行车就跑,在追赶的途中江水田被人阻止,江大山也被其家人拦回家,因到家后,他的兄弟以及其他家人们向江大山问是什么原因被江水田追杀,江大山说不知道是为什么原因,后来经过大家的劝解,江大山就消气了,可就在大家劝解之后,江水田给当里在江大山家劝解的江小军打电话说,要他老爹即江大山活不到第二天清晨,还要挟说让江大山到江小军的饭店,他在哪里等着,要江大山过去,而且,江水田在饭店里还用砖头砸饭店里的玻璃窗,准备了汽油要烧掉饭店,并手持刀扬言要江大山去和他一死相拼,江大山兄弟三人都在电话中听到了这些话和砸饭店玻璃的声音,此情况激怒了江大山一家人,于时,为了阻止江小军继续破坏饭店,就带着刀、铲杆等工具开车去饭店,到饭店一看,江小军带着十几个人且手里掂着刀在饭店等着江大山他们的到来,双方见面后就开始乱打一气,在打架中,江水田和他的一个朋友叫(前去参与打架的)苟华庚的人被江大山扎伤,在120救护车赶来之前两个人都已死亡,后江大山自动报案后投案自首。
此案经过河南省某市的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江大山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几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告判死缓,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等刑期。判决书送达后,江大山等五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是本案中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江大山委托的二审辩护律师。
下面是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庭发表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我作为江大山的辩护律师,请允许我借此机会,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真诚的慰问,并向死者江水田和苟华庚表示哀悼。本案的发生,是个悲剧,也是个惨剧,造成二人死亡,留下妻儿老小,同时,五个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家人也将承受煎熬,当然,江大山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此同时,也希望大家认真反思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案件?二被害人有没有明显的过错,本案能够酿成严重之后果,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对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一)、认定案发原因以及江大山的犯罪动机与事实不符。判决书将2009年4月江水田私自挖取江大山家花生地上的沙土一事认定为本案矛盾激化的冲突点是错误的,事实上并非是这样,江水田挖取江大山家耕地上的沙土一事,确有此事,按农村的道理,明显属于欺负人的行为,说明江水田的确有些霸道,但此事已经村委会调解,江大山一家为了息事宁人,此事也就至此罢了。一审判决书将一年前的这件事与本案的发生作为因果关系写在判决书上,忽视了本案发生的真正原因,似乎让人们感觉到江大山的犯罪动机是报复杀人,从而误导了江大山在案发当天为什么会造成两人死亡的事实真象。那么,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根据案件材料反映,是因为江小军的“农家乐饭店”开业宴请没有请江水田喝酒,江水田认为江小军看不起他,面子上过不去,但这个理由无法直接针对江小军发泄,于是,就专挑软柿子捏,找江大山的茬儿,继而出现当天在案发前江水田持刀追赶江大山并扬言要杀死江大山的情况,这才是本案发生的真正原因。
(二)、没有认定江水田在案发前曾持刀追杀江大山的重要情节。判决书认定:“2010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江小军的“农家乐”饭店开业宴请亲友,下午14时许,江大山酒后回家途中遇见江水田,双方发生口角,后江大山被被告人江大运等人劝回家中”。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及有关在场证人的证词,事实也并非这样简单。真实的情况是,案发当天下午大约二点钟左右,江大山在江小军喝完酒后,推着自行车回家,当走到江水田家房后时,他家的邻居一个老太太给江大山讲,说:“小山,你快点跑吧,江水田掂个刀正找你呢”。所以,江大山就准备往家跑,就在此时,江水田正好掂个刀追过来,江大山将自行车一扔就在前面跑,而江水田掂个刀在后边追,江水田在追江大山时还喊叫着说:“今天追上就扎死你”,也没有说是因为什么原因。后来,江大山在往家跑的路上遇见了他的二哥江大运和侄儿媳妇柳亚茹,他们就问江大山,江水田为什么要拿刀砍你,江大山说不知道为啥,他们就和江大山一起回家了。但判决书只认定发生了口角,没有认定江水田持刀追赶江大山并喊叫要杀死江大山的重要情节。
(三)、忽略了江水田给江小军打电话再次扬言要杀死江大山的重要情节。一审判决书认定:“江大山回家后,欲找江水田打架,被告人江子粒等人陆续来到江大山家对其劝解,江小军接到江水田所打电话,与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得知江水田将其饭店玻璃砸烂,于是,江大山等人准备了铲杆、铁叉、铁锨等工具,江大山又从其厨房拿一把尖刀别在腰带,和江大运、江子粒五人乘坐刘良义所开面包车来到江小军的“农家乐”饭店”。在这一段过程中,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江水田与江小军在电话中的内容,其实,江大山被江水田持刀追杀未遂回到家以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已经消气,就是因为江水田的这一次电话,激怒了江大山的家人,根据江小军在案发当天即2010年4月4日19时给公安刑侦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刑事侦查证据材料第2卷第77页到第78页)中讲到:“就在我们正在劝我老爹的时候,我的手机响了,我一看是江水田打的,电话号码是13592122666,我就接通电话,江水田在电话里对我讲:你老爹活不到明天清晨,人我都已经找好了,我就问大志:你为什么事情和我老爹过不去,大志根本不回答我的问题,他在电话里说,你老爹要是来找我,就敢快来,不是他死就是我死,他要是不来就活不到明天清晨,我要是不弄死你老爹,我就不是姓谷的人,我就在电话里劝大志说:志,你喝多了,有什么事情明天再说,江水田根本就听不进去,我还是在一个劲儿劝大志,最后江水田将电话给挂了”。江水田还在电话里说:“你今天开业不请我,你看不起我,你的店今天开业,我今天就把他给砸了,用汽油把给烧了,我就说:你要砸就砸吧,你要烧就烧吧,后来我听我妻子杨梅说江水田从我饭店对门买的汽油,她见大志掂了一桶汽油”。 江小军的这段电话内容虽说是他和江水田的电话,但当时在场的人也都听到了大概的意思,而且江水田确实砸了饭店的玻璃,也确实准备了汽油,只不过是被人劝阻罢了,这就是案发当天,在江水田掂刀追杀江大山未遂后第二次又杨言要杀死江大山的重要情节,是江水田激化了矛盾,但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书只认定了江水田在电话中说砸饭店玻璃的事,而对江水田明确要杀死江大山的电话内容给忽略了。
(四)、一审判决书对案发当天在饭店打架的过程上认定有错误。事实上是,江水田在案发前掂刀追杀江大山没有追上便被人阻止,江大山回家以后,江水田就打电话纠集他人,之后,是江水田的人先到的饭店,砸饭店的玻璃,摔饭店的啤酒箱子,掀翻饭店里的桌子,江水田手中还掂个刀,还准备了汽由要烧掉江小军的饭店。而江大山他们是后到的饭店,据江大山讲,他们到了饭后下车后,看见江水田手中掂个刀,身边还站着十几个人,江水田见江大山下车就指挥身边的人上来打,江大山就往后退,退有两三米时,江水田和苟华庚先后分别上来在打江大山时,江大山才先后扎伤江水田和苟华庚的,关于这一情况,在案卷中虽然证据不足。但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江大山、江大明、江大运的人先对江水田进行殴打,在殴打中,江大山持刀朝江水田左腰部扎一刀致其倒地,尔后江大山、江大明,江大运、江子粒也跑过来对苟华庚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江大山持刀朝苟华庚背后连扎数刀致其倒地”,同样,也缺乏相关证据。一审判决书的认定,给人们有一种事实上的错觉,就好像当时只有江水田和苟华庚二人在现场,江水田和苟华庚是在被江大运,江大山,江大明,江小军,江子粒他们在被殴打当中被江大山扎伤倒地的,这样的认定也是与事际不符的。
二、一审判决存在以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一)、江水田在案发前酒后掂刀追杀江大山的过程,有人亲眼看见,但江水田掂的是个什么样子的刀?江水田在什么地方喝的酒,和谁在一起喝的酒?喝了多少酒?酒后为什么要掂刀追杀江大山?刀是谁家的刀?是如何搞到的刀?对此,案件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
(二)、江水田在江小军的饭店杨言要烧掉饭店,在掂着汽油桶准备烧饭店时被人劝阻,但江水田掂了多少汽油,是在哪里搞到的汽油,汽油桶作为物证又是什么样子,当时是谁劝阻制止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江小军的饭店玻璃被江水田用砖头砸碎了,砸了多少玻璃窗?酒被摔了几箱?江水田在饭店门口手里究竟掂没有掂刀?拿的刀扔到哪里去了?当天江水田究竟纠集了多少人,都是哪些人?有多少人参加了打架?苟华庚是怎么到的现场,是他自己碰巧赶上的还是故意去参与打架的?又是谁通知让他去的?这些问题至今仍存在着重大疑问。
(四)、江水田和苟华庚是在什么时间被扎伤的?什么时间叫的120救护车,救护车到达案发现场,这期间相融多长时间?江水田和苟华庚被扎伤后是否当场死亡?从救护车来之前的时间内,会不会被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大胖村距开封市开车最快的速度也只不过是需要二十至三十分钟,为什么当时没有立即找车将二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这关系到江大山对死亡后果应负的责任程度和因果系统问题。
(五)、江水田身上存在着治命伤和非治命伤,那么,江大山是先扎的治命伤还是非治命伤,而治命伤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扎的,是直接扎的还是在打架当中误伤到治命的部位?江大山当天喝了多少酒,是否达到了酒醉状态,还有没有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关系到江大山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问题,但以上这些重要的事实却没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而且过错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一)、具体过程我就不再重复,我们试想一下,案发当天,如果江水田不在酒后持刀追逐江大山,也许不会发生以后的结局,持刀追赶江大山,意味着江大山的身体和生命受到严重的危险,如果当时没有人劝阻,江水田追上江大山,死亡或者受伤的可能就是江大山,因为,他们俩当时都是在酒后,容易冲动而失控。江大山在当时选择了逃跑,一方面是逃命,同时也是不想激化矛盾。
(二)、当江大山在逃避了江水田的追杀后,回到家里,在其家人的劝解下,江大山本已消气,但江水田仍不罢休,不但砸碎了饭店的玻璃窗,还给江小军打电话杨言要让江大山活不到第二天清晨,还公然要烧掉江小军的饭店,在此情况下,使当天的事态扩大,矛盾加剧。我们试想一下,在江大山逃跑回到家后,如果江水田就此罢休,有什么问题等到第二天醒酒后两家再坐下来说说或者找村委会出面调停,绝不会出现本案的结局。
(三)、当天下午,如果江水田不打电话纠集其他人到饭店聚众闹事,事态也不会加剧,不会出现两家邻里之间的打架事件,再者,苟华庚如果不只讲哥们义气,而是分清是非,问明情况,对江水田进行劝解,也不会死在此案事件当中。如果当江大山三兄弟到饭店以后,二被害人如果不首先上去打江大山,也许江大山是不会用刀伤人的。
(四)、江水田就因为一个小饭店开业没有宴请到他,他就感到面子上过不去,而掂刀要追杀江大山,而且在案发前的一系列举动,对江大山一家是咄咄逼人。相反,江小军好不容易才开业的小饭店,却被江水田闹得一塌糊涂,成为悲剧。因此,酿成本案的残局,二被害人激化矛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江大山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中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在案发当天,江小军的饭店开业,宴请谁和不请谁,是江小军的权利,但江水田以江小军没有请他喝酒为借口,故意寻衅滋事,持刀追赶江大山,江大山逃跑以后,按理说此事到此为止也就罢了,可是,江水田步步为逼,一方面打电话纠集人员,到江小军的饭店又砸又摔,还准备汽油要烧掉江小军的饭店,闹得鸡犬不宁,另一方面给江小军打电话公然说要杀死江大山,让江大山活不到第二天清晨,按理说,江水田的这些事前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毁坏公私财物,故意杀人未遂。尤其是第二次打电话给江小军说非弄死江大山的事,虽说只是口头表示,但谁能肯定他不会去实施杀人行为呢,至少证明了江水田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处于犯罪预备的状态,因为在此之前,江水田已经准备了杀人的刀这一作案工具。同时,当江大山等人赶到饭店后,江水田带着他纠集的人马,手里还掂着刀在饭店里等着江大山去,当江大山等人到饭店下车后,江水田一边指挥他人上去打江大山,一边掂刀跑向江大山站的地方跑去,这和案发前的掂刀追赶江大山,在电话里扬言要弄死江大山,以及在饭店掂着刀,故意采用砸饭店玻璃窗和用汽油准备烧饭店等手段引诱江大山出面的行为,都是对江大山的人身权利和江小军的财产权利正在实施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针对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江小军和江大山而言,总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坐以待毙吧?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江大山和江小军有权利对江水田的这些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有效的防卫,令人遗憾的是,当时江大山处于酒醉状态,控制能力较差,没有掌握好防卫的程度,其结果是,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江大山的行为虽说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但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应属于防卫过当,在定性上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只有这样,才符合事实,才公正。
综上所述,江大山犯故意杀人罪,从后果上讲,相当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从情节上讲,被害人也有明显的过错,而且过错也相当严重,也危及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在对江大山本人进行量刑处罚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江水田和苟华庚对本案的发生应负有激化矛盾的直接责任。同时,江大山在作案后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的从轻情节。一审判决书判处江大山死刑立即执行,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部分认定与实际不符,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对江大山的量刑方面,没有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只看到有两人死亡的结果,没有考虑江大山为什么会造成两人死亡的原因,从整个判决书上看,只注重结果而不看事实情节,同时,对被害人的过错还明显地予以回避,这是既不符合事实,又是不公正的判决。
根据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该《纪要》还指出:“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应当予以纠正”。据此,请求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情况,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江大山给予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公正量刑裁判。
此致
辩护人:谢建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