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明法的妻子董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和张江侠律师担任上诉人张明法的二审辩护人,为了给您提供一份真实的辩护意见,我们复制了本案一审的卷宗材料,并认真进行了阅读。同时,也会见了上诉人张明法,案件情况我们已经充分了解清楚,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认定张明法不但参与了这起因非法拘禁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时彩导致死亡的案件,而且将张明法认定为召集,安排、指示他人对李时彩进行非法看管、殴打、体罚的犯罪情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无法排除张明法是被被害人一家的人作伪证给陷害进来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您在合议判决时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明法参与这起因借款而引起的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时彩导致死亡案件的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事实不清。
(一)、从证据的种类上讲,本案中凡是作证指认张明法参与这起案件的证据全部是证人证言即言词证据,没有其他的物证或者是痕迹证据,比如工具、指纹,脚印,血型等一些直接能锁定张明法参与犯罪的事实证据。言词证据我们大家都知道,是极不可靠的证据,是可以随人的意志而歪曲事实的证据,这类证据材料并不是靠数量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而是要有其他的证据加佐证,否则是不能单靠这些言词证据认定张明法就是共犯,要想依靠言词类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张明法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否则,仅仅依靠有关证人的证词定案,是与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适用原则相违背的。
(二)、从证人的关系上讲,本案中凡是指认张明法参与非法拘禁的这些人全部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人即姚天顺、仝章杰,魏辉,除此之外,还有这些被告人的亲戚和要好的朋人。比如:姚天顺是被害人李时彩的女婿,柳丽是姚天顺的妻子,仝章杰和魏辉都是姚天顺要好的朋友,也是本案的直接参与者,本来就是姚天顺让仝章杰和魏辉去看管被害人李时彩的,而其他证人也都与姚天顺、仝章杰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比如:程远洋和程大洋是亲兄弟俩,程远洋是姚天顺的丈叔,程大洋是姚天顺的岳父,即柳丽的父亲,这些人在笔录上指认张明法参与此案的事是为了帮助姚天顺减轻罪责的;证人方晓莉是仝章杰已同居生活的未婚妻,证人韦苏元是姚天顺弟弟多年的要好朋友,而童凤则是姚天顺亲弟弟的虽没有结婚但已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未婚妻,任玲玲是姚天顺的丈姑即柳丽的亲姑姑,常天义是姚天顺的亲舅舅。象这样,在整个案件当中,只有张明法一人是外人,如果上述这些被告人为了减轻其罪行找个垫背的,串通一气,诬陷上诉人张明法,而张明法就是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楚的。
(三)、从证言的内容上讲,我们在阅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姚天顺在2011年1月21日14时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很详细也很清楚地交待本案的事实经过,从被害人李时彩在2011年1月9日被他和程远洋,程大洋强行带到他的“高超一品炒鸡店”206包间后,一直到1月20日李时彩当晚死亡之前,在他所交待的案件事实过程上很清楚地看到,张明法没有参与非法拘禁伤害被害人李时彩致死案件的情节,而且,很明确地在笔录中讲到,在看管被害人李时彩期间,只有秦飞(仝章杰),许亮,魏孬蛋,魏辉四个人,根本就不存在有张明法的事, 姚天顺的第二次接受讯问即2011年1月22日的笔录中交待的犯罪过程中,也只是提到闵辉中间因为借款的事去过看过她的岳母(即被害人李时彩),而且,也很明确地讲到,张明法是在后来听说被害人死亡后才去的现场。从此情况可以证明,张明法自始至终一直没有参与非法拘禁,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非法讯问,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过殴打。上述姚天顺的这些笔录,由于是最初给办案人员交待的事实过程,应该是真实的。而在后几次笔录中,由于在侦查人员办案的过程当中,姚天顺受到主客观影响,比如接受他人的唆使,或者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等动机,开始给办案人员说谎,本案正是如此,姚天顺自2011年2月18日以后的两次笔录中就开始指认说张明法参与了犯罪,和他以前的几次笔录中说的大相径庭,前后自相矛盾,而仝章杰和魏辉在案发事隔一天后才归案,在他们的笔录中指认说是受张明法的指示而犯罪,完全有可能是在案发后没有归案的这一天时间里的恶意串通导致的。辩护人在阅读案卷材料时发现,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姚天顺和仝章杰和魏辉三人在笔录中所讲的有关张明法的犯罪情节都不能相互印证,完全是各讲各的,没有一点的关联性和重复性。据此,辩护人认为,这完全有可能是姚天顺、仝章杰、魏辉在故意往张明法身上推卸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在被害人死亡后,姚天顺和仝章杰曾给张明法打过电话,说让张明法帮他们跑案子,不然就给张明法也扯进来。总之,我们不能排除张明法是被姚天顺、仝章杰、魏辉等人为减轻其罪责任而和其家人患通一气,陷害张明法作垫背的。
(四)、从证人真实性上讲,本案存在着假证人作假证和有关知情证人没有作证的情况,比如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人方晓莉,该人在其证词中说:“张明法让仝章杰扮成公安人员看管李时彩,张明法每天都去饭店看李时彩,姚天顺和张明法都安排过仝章杰不让李时彩吃饭,不让睡觉,张明法还交代打李时彩不让打脸,姚天顺和张明法让仝章杰往手铐上加个木板,让李时彩难受”等等。方晓莉是仝章杰的未婚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她根本就不是饭店的服务员,在被害人被关押期间,她一直都没有去过姚天顺的饭店,她自始自终都不知情,如果真是如此,从主体上讲,方晓莉根本就没有作证的资格,她出面作证,完全是为减轻仝章杰的罪责而故意在作伪证,因此,辩护人认为,方晓莉的证人资格以及她的证词的真实性,值得继续补充调查取证,以落实其真伪。
市公安局的司机邵武,是张明法的同事,张明法在被害人被姚天顺家人看管期间,张明法每次去姚天顺的饭店,都是坐着邵武自己的私人小轿车去的,邵武一直都跟着,有关张明法去饭店的情况,他是直接的知情人,但不知为何原因,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人对邵武这个证人进行过调查,因此,本案存在有关知情人没有作证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对邵武这个证人进行调查取证。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明法召集、安排、指示仝章杰、魏辉等人对李时彩进行非法看管、殴打,体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与事实不符。
(一)、从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时彩是姚天顺和程远洋、程大洋自己一家人决定的,也是他们将被害人带到姚天顺的饭店206包间的,这一情况在姚天顺、程远洋和程大洋的笔录当中都讲的很清楚,因为最先是姚天顺与被害人宋鸿自家人因为在外借款一事引起的家庭内部矛盾,其他人都无从知道也无法干涉的,因此,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实施时,张明法根本就不知道。
(二),在被害人李时彩被带到姚天顺的饭店206房间后,当时看管被害人的是姚天顺、任玲玲(姚天顺的丈姑)以及任玲玲的儿子、还有程大洋(姚天顺的岳父)、仝章杰(姚天顺最要好的朋友)。也就是说,被害人被带到饭店以后已经被看管起来时,而张明法是一点都不知道,在后来姚天顺为了落实被害人借张明法家钱时,才给张明法打电话说他岳母在他的饭店里,让张明法去问问他岳母(即被害人李时彩)借钱的事儿,张明法是在不知道姚天顺的家人将被害人李时彩拘禁在饭店里这一情况下才去的饭店,其目的也仅仅是去问一下刘杨(姚天顺的妻子,李时彩的女儿)借张明法的九万三千元,李时彩又借给谁了。
(三)、在被害人李时彩被看管期间,张明法也只是去过几次,去后也只是问问借钱的事,被害人身上当时也没有伤,一切都是正常的状态,也没有人给张明法说被害人是被看管着的,况且,张明法每次去都只是问问就回家了,并不是二十四小时都在饭店里看管着被害人,同时,饭店是姚天顺家开的,姚天顺又是被害人的女婿,姚天顺的家人、亲戚,朋友都经常在这个饭店里,被害人李时彩也经常在饭店里帮忙,如果姚天顺的家人不给外人讲他岳母是被关在206房间,谁也想不到姚天顺的岳母是被非法拘禁的,都自然会认为是姚天顺与其岳母的家庭内部经济问题。
(四)、被害人死亡的当晚,张明法虽在饭店里,但这一次去是请律师为其朋友的离婚案在姚天顺的饭店里吃饭,而不是专门去看管被害人的,这期间,张明法一直都在楼下和律师以及那位要离婚的朋友在一起吃饭,就没有去被害人的房间,至于被害人在当晚被谁殴打,怎么样打的,张明法全然不知情,只是在听姚天顺的家人说李时彩死亡后才到楼上206房间去看看,张明法见被害人后,一方面要求拨打120急救,另一方面安排仝章杰对被害人做人工呼吸,救不过来后张明法才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姚天顺和仝章杰、魏辉等人因是这起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很容易利用张明法当时在场的情况,为推卸责任,串通一气,将张明法冤枉说成是参与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共犯。
三、退一步而言,如果非要认定张明法有责任,最多也只能牵强地靠上个包庇行为,再退一步讲,既是张明法参与了非法拘禁,由于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而情节较轻,一审判决书对张明法的量刑过重。
辩护人在坚持以上对张明法无罪辩护理由的基础上,对本案提出以下看法:
(一),根据姚天顺,程远洋、程大洋的证词,应当肯定是,上诉人张明法并不是这起案件的召集,决定,指示者,因为,最先将被害人强行带到饭店并关进206房间的并不是张明法,从被害人李时彩被带到饭店206房间开始起,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始,但张明法是在不知道李时彩是被看管在206房间的情况下,才去讨问自己的借款的,也就是说,在主观上,张明法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无意中碰到这起非法拘禁犯罪事件的,我们试想一下,假如李时彩不是在姚天顺自己家开的饭店里,而是在其他的地方,比如酒店,宾馆或者是某个与姚天顺家饭店无关的地方,看管长达十二天的时间,张明法早就会意识姚天顺家人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而被害人恰恰是在自己女婿姚天顺开的饭店里,很容易使其他不知情的人误认为这只是姚天顺的家事,因此,也就没有在意此事件的违法性,退一步讲,既是张明法意识到李时彩是被关押着的,由于他没有参与殴打,只是去问问自己的钱被李时彩又借到哪里去了,问问就走了,没有参与看管,辩护人认为也只能给张明法认定为是知情不报的包庇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本案在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印证下,是不能认定张明法具有参与犯罪的事实的,因为,都是主要犯罪人姚天顺和仝章杰以及他们的亲戚所作的证供,从这一点上讲,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明法参与犯罪的事实是不确实的,此外,姚天顺和魏辉的自首情节以及仝章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悖于法律,法律上要求的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他们的目只是为了减轻责罪,而故意作虚假供述,是不应该得到从轻处罚的,相反,退一步讲,张明法真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张明法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被害人又不是张明法给带到饭店看管的,其间,张明法又没有在饭店里参与看管被害人,既是构成犯罪,但张明法的犯罪情节较轻,张明法却应得到从轻处罚,遗憾的是,一审判决不但没有对张明法从轻,相反地将张明法认定为这起案件的召集、安排、决定、指示者,其错误之处就在于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去审查证据,只是简单地按照只要有人证就采信的认定方法,对张明法的量刑过重,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明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存在着重大的疑点,而且,证据全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作证,证据之间不能相到印证,没有关联性,同时,一审判决认定张明法为召集、安排、决定和指示的主犯判其十二年有期徒刑,缺乏真实可靠的证据,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且量刑过重,明显与张明法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辩护人坚持为上诉人张明法作无罪辩护,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官采纳!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谢建宏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