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谢建宏律师。知音杂志记者,刘飞
在河南律师界,专门做刑事辩护并且全部辩护成功的专业刑辩律师寥寥无几,谢建宏是这为数不多的最优秀律师之一。
回首20年的职业生涯,谢建宏觉得做律师就像当医生一样,是技术和经验结合最紧密、理论和实践联系最密切的工作,是一个越老越值钱的工种。他将自己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 早期起步阶段凭激情和勇气打出名气
谢建宏1988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时任河南某县县长的父亲希望儿子从政,但倔强的谢建宏拒绝了父亲的好意,执意当律师。开始几年他案源很少糊口困难,转机发生在1993年底。
案例1:追回1300余万元年终奖,平息500职工闹事获县政府嘉奖
当时河南某酒厂因业务员不慎将发往四川绵阳某酒厂的货物票据全部遗失,导致1100余万元的欠款无法追回,因接近年底,这笔欠款原打算用作给职工发年终福利和分红的,现在突然宣布年终奖取消,加班加点整整辛苦了一年的全厂职工意见很大,有人怀疑厂领导贪污告到县政府,有人组织职工闹事,形势十分紧张。因是跨省官司路途遥远人事陌生,当地许多有经验的老律师都躲着不接,谢建宏却主动请缨,担任该厂常年法律顾问先后八次赴川,经过调查取证,证明了供货的事实及供货价格。但由于该酒厂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通过诉讼方式已无法追回,谢建宏当机立断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酒厂破产,并向当地政府递交法律意见书,经过一年零三个月艰苦奔波,最终绵阳中院批准该酒厂破产并变卖固定资产及部分酒品货物,为河南酒厂追回货款本息共1300余万元现金,职工的不满情绪得以平复。被司法行政机关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嘉奖记功。这是谢建宏做律师以来第一次比较重大的胜利,根据这次经验,他给自己制定了“不搞关系不送礼,想赢必须靠法理”的书呆子式工作方针。
根据这个方针,他打起官司来就变得比较简单直接,能很快地切中要害。
案例2:2005年,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参加某市的政府釆购工程项目,中标该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为三千余万元。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该公司积极筹备准备工作,突然被该市计划委员会大项目办以该中标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为理由宣布废标,并将中标项目给予当地的第二顺序中标候选公司。谢建宏根据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河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评标是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并推荐中标人顺序后即告解散,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一般应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只有在事后发现有特殊情况的,招标人才有权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 也就是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才有权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宣布废标无效属违约行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对双方都有约束性。经过拒理力争,最终恢复了该实业公司的中标项目并完成工程。
二、 中期熟练阶段,凭观察细节和倾听民声入手,多次死刑辩护成功死
刑辩护因不仅需要过硬的法学知识,更需要律师具有还原案发现场并从中找到蛛丝马迹的能力,某种程度上说,死刑的成功辩护就是在给侦察严密的公安工作挑刺,这对律师的业务能力是个极大的考验,只有那些业务最精湛世态人情最洞悉的人才能胜任,而每成功一例,就是挽救一条人命和一个家庭。
案例3:女嫌疑犯手上的刀痕救了她的命 2001年6月,嫁在河南某县的一四川藉妇女余某为一只鸡的腿被打断怀疑是其兄嫂家的人所为,余某便在自己的院子内指桑骂槐,其兄嫂及其儿子三人便在晚饭后两次到余家的门口将余某围攻殴打,当时余某的丈夫在县城卖西瓜,余某第二次被打倒在地时便用西瓜刀向上捅了一下,不料,伤住其嫂子的颈动脉血管并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谢建宏会见余某时发现,余某当时用刀向上捅时是用手握住刀刃而不是刀柄,而且余某握刀的那只手掌上在被逮捕关押期间还留有两行明显的刀伤痕迹,余某说当时之所以手握刀刃而没有握刀柄,是怕捅的深会捅死对方,手握刀刃只是想伤害对方一下,目的是阻止对方继续毒打她。谢建宏以余某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且余某在被打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自卫动机,因此,以杀人罪起诉与事实不符,属定性不准,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给余某定罪量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无期徒刑,通过此案的辩护,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生命权利。此案中如果不是谢建宏心细观察到余某手上的两行刀痕,余某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
案例4:女护士绑架杀害医院院长案,“可惜!”的民声背后藏有一个花季少女的受辱泪
2008年夏天,18岁少女张兰从新乡卫校毕业后应聘到邵明璋自办的乳腺病医院当护士,邵以试用期转正为由将杜灌醉强奸并试图长期占有。出于少女害羞心理张兰没有及时报案,只是以自动离职的方式躲避,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她将情况告诉了表姐王某,王某又将情况告诉了其姘居男友周某,周某得知邵很有钱好色后准备将邵钓出绑架勒索巨款,于是让张兰当诱饵,出面约邵远行。张兰因为跟表姐从小一起长大对她比较信任,加上对邵的仇恨心理让她失去了应有的理智,于是伙同表姐王某和其男友周某一起三人共同绑架了邵,并在感知邵家报警的情况下杀邵灭口,王某和周某为收款方便,借用美发员杨柳的身份证并将期捂死,案发后王某周某外逃至黑龙江被抓获,张兰自首。三人均被新乡市一审判处死刑,张兰不服并请谢建宏作为代理律师进行上诉。谢律师在调查走访活动中发现张兰的口啤很好,所有教过她的小学、中学和卫校班主任都反应杜性格文弱善良,不可能做出如此大案,甚至有一百多人给主审法官写求情信,帮杜求情,谢律师走访一般民众,他们也多发出可惜的感叹声。谢律师带着疑问多次面见张兰,最终张兰告诉了她被邵明璋骗奸的事实,虽然该事实未被法院认定,但张兰最终因为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好而被法庭判处死缓。该案因对年轻大学生有极强的警示意义,而被全国发行量最大的生活类期刊《知音》杂志发文刊登,并被全国多家杂志和网媒转载。收到很大的社会效应。此案中如果不是谢律师细致深入的走访,倾听民声,就不会发现张兰在案发前曾受重大伤害的事实,因为她羞于说出这个秘密,而她一直信任的表姐王某和周某为了将所有责任推到张兰身上,也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案例5,赵强是河南省某市一家汽车修理公司的修理工,因老板扣发他三个月的工资达九千余元,他就于某一天的晚上凌晨1点20分左右去该汽修公司的一个车间里偷一台解码器,他只是为了用于抵偿公司扣押他的九千元工资,案发当晚去该公司的修理车间盗窃了一台解码器和两箱水果,价值不到一万元,谁知这一盗窃行为,给他也引来了一个人命案,在当晚赵强的盗窃案中,有一名二十二岁的女员工在值班室被杀害了。
我是赵强的辩护律师,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时,我是他的辩护律师,由于该案被告人赵强确实到过死者当晚值班的车间里去盗窃过,但被告人对律师说,他绝对没有杀过人,当晚赵强也确实是看到车间里的值班床上睡着一个女人,但这个女人自始至终一直没有动过,赵强认为她是睡着了,就盗窃后离开了现场,因此,我认为这关系到被告人赵强该不该承担杀人的法律后果,就认真地查看案件材料,并亲自到案发所在的汽修公司去走访了解,经过一番了解,我发现案件材料中没有一项证据能直接证明赵强当晚杀人的事实,在被害人的身上也没有一项痕迹与赵强有关联性,此案属于案中有案,也就是说,人不是赵强杀害的,在赵强盗窃案发生的当晚,还有另一起因撬保险柜而杀人灭口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将两起案件的情况合而为一,张冠李戴了。一审经过开庭,我从作案的时间起止,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以及有关物证和死者身上的痕迹等方面进行辩护,我的辩护观点是检察院指控赵强杀人抢劫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其指控事实不成立。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以抢劫杀人罪判处赵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杀人该判死刑,这明显是一审法院留有余地的做法,而且,在公安机关对赵强的侦查材料中,无一证据能证明。他不服判决,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我又是他的上诉审辩护律师,二审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理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将此案又发回重审,我又是赵强一案重审程序的辩护律师,经过充分的辩护,有理有据,并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将被告人赵强在被非法取得的口供证据给依法排除了,最终,赵强被判杀人抢劫不成立,将其盗窃案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由于涉及到的这个人命案,赵强在看守所关押了整整三处,因此,判决书送达给赵强后,赵强含着委曲的眼泪向法官表示不上诉,就这样赵强被释放了。
我是讲职业道德的律师,如果赵强的真的杀了人,抢了保险柜的六万元钱,我是绝不会为他这么执着地一次又一次的做无罪辩护,但是,我始终认为,赵强他不承认杀人是有事实依据的,案卷中的材料无一证据能证明他就是杀人犯,相反,排除不了在他的盗窃案的前后还有一个要么是抢劫保险柜而杀人,要么是奸杀,要么是情杀的案件,只不过,没有被查出来的这些案与赵强的盗窃案在地点上吻合,在时间只是一前或者一后的问题,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无论如何是不能让中国的司法冤枉了一个人,因此,在重审法院,我仍为赵强做杀人抢劫不成立的无罪辩护,至于法官怎么判,我管不了,但我能做到的就是坚持不懈的为他做最好的辩护,这就是我唯一的职责,也是一个有正义的律师的光荣而神圣的责任。
三、 现在和未来,扎根底层,志存高远
随着业务的熟练和名气的增大,谢建宏发现有许多身处底层的当事人明明有着很大的冤屈,却因为不懂法和经济拮据,申诉无门,仇恨积蓄在心里,日久容易危害自己和社会。这几年谢建宏开始有意识地接触一些经济利润很低社会效益却很强的案子,有时他甚至直接参加司法援助和政府的接访行为,为民排忧解难。
2004年,谢建宏为南阳某农妇免费代理村委会承包十年果林两年就毁约案,因该农妇比较能干,承包十年的果林两年就结出累累硕果惹村委会个别人眼红而毁约收回土城,导致该农妇损失惨重,多次上访无果,无钱请律师的她找到谢建宏的事务所,谢为其免费代理一年多,官司经一审二审打到南阳市中院,最终中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张女各项经济损失三十余万元,在农民中做了极大的普法宣传,使他们懂得有冤屈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而不是其他方式或者暴力方式解决。当地村民还共同制作了匾和锦旗表示谢意。
2007年,开封市一外企招用一名不满十六岁的童工朱某,2006年11月20日,朱某在预处理车间工作时,该厂的滚动轧油机轧伤原告的右手,受伤的朱某经过住院治疗其右手被截肢。外企只同意赔偿其十几万元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金。朱某的父亲就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朱某参加工作时为童工,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不予以认定,此后,朱某的父亲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机构又以朱某没有工伤认定材料为由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朱某陷于绝境,无力维权,谢律师听说后主动要求代理,这维护童工的权益,减半收取了律师费,并决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理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诉讼,历时经过二年多时间,终于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这家外企一次性赔偿朱某各项费用五十四万余元,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后朱某的父亲和他的近亲属们向谢建宏所在的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赠送了锦旗和匾。
谢建宏因为有长期在县城生活的阅历,每天接触许多来自农村的来访者,所以对他们的喜怒哀乐非常熟悉,建立了非常良好的平民心态;来郑州后又钻研工作,生活俭朴,每天观注市井民情,所以他的工作业绩和口啤极佳,从未收到过一例投诉,重大失误一次没有,相反因为成绩突出,多次受到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部门的各种形式表扬。他说:立法为公,立国为民,哪一天所有的公民都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保护自己,那么社会将会是一片更加美好祥和的社会,自己作为律师才真正起到国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