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贵院审查起诉的马海军故意伤害一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马海军的女儿马燕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马海军的一审辩护人。此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马海军,对案件情况已了解清楚,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定性问题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被害人刘歪胆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的过错。
犯罪嫌疑人马海军是马燕的父亲,马燕在两年前经人介绍嫁给了本案的被害人刘歪胆,虽然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儿,现不满周岁。由于刘歪胆不务正业,在当地经常寻衅滋事,惹是生非,是当地出了名的地痞混混,正是由此而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后二人分手。二人分手后,被害人刘歪胆曾先后两次持一把足以造成他人死亡的尖刀非法侵入马海军家的住宅,以杀人相威胁,逼迫马海军家拿出当初结婚前的彩礼钱。马燕与刘歪胆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照农村的习惯已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年之久且生育一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的精神,马燕和刘歪胆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男方要求退还彩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且不说法律上该不该退还彩礼,但生育了女儿,二人关系不和就要求退还彩礼是不合乎情理的。再者,马燕不退彩礼,刘歪胆完全可以诉之法律依法获得解决,而绝对不应该采取这种持刀非法侵宅并以杀人相要挟的暴力犯罪行为。刘歪胆的这种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同时,也构成了杀人罪未遂,至少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罪行为,这对马燕一家的生命健康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性威胁,因此,被害人刘歪胆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大的过错。
二、马海军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辩护人根据阅卷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事实: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刘歪胆为了索取彩礼钱带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尖刀骑着电动车闯入马海军的家庭院内向马海军家要钱,并且说不给钱就要毁了马海军全家,在此情况下,引起争吵,在争吵当中,马燕和其母亲张桂芳先后也从屋里到院子里,于是,刘歪胆就对着马燕和张桂芳吵闹,一边说些威胁的话,一边上去撕抓马燕,在撕抓的过程中,刘歪胆从他骑的电动车内取出一把尖刀说:“我今天掂刀非给你一家杀了不中”,并持刀与马海军一家三口人搏斗,在搏斗中,刘歪胆的刀被马燕用砖头砸掉了,后刘歪胆再次从地上捡起刀后举着刀追赶张桂芳和马燕,在追的过程中,马海军便从院子里拿出一根铁棍朝刘歪胆的小腿上打了一下,将刘歪胆打倒在地上,尔后,马海军又用铁棍朝刘歪胆的双腿打了五、六下,看刘歪胆不能动了,马海军也就不再打了。在此期间,马燕打了报警电话,尔后,村治保主任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去了现场。这就是案发当晚的真实情况,虽说刘歪胆的笔录在某些情节方面与马海军说的不一致,但刘歪胆持刀闯入马海军家以及在争吵当中刘歪胆到他的电动车上拿出一把尖刀并持刀对着马海军一家三口人打斗的事实,双方的证词是一致的。就这证明,马海军打伤刘歪胆的腿,是在刘歪胆持刀威胁到马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打伤刘歪胆的腿,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至于马海军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当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当一家三口人的生命面临着持刀威胁并完全有可能被杀害的情况下,法律不要求被侵害者坐以待毙,而且,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将不法侵害者本人打倒在地直到他不能再动,完全是为了防卫其生命危险的适当行为,生命权利是人的最高权利,为维护生命而打伤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正当防卫。据此,辩护人认为马海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因民间婚姻纠纷引发的案件,应当从宽处理。
鉴于本案中被害人多次持刀非法闯入犯罪嫌疑人马海军的家院,对马海军一家的人身权利及住宅安全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就象犯罪嫌疑人马海军这个没有一点文化的人讲的普通道理那样:“我不打倒他,他就会杀我们”,也就是说,马海军不将刘歪胆打倒,就意味着他的家人就会死于非命。本案是基于民间婚姻问题引起的伤害案件,而且被害人存在明显的重大的过错,马海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在审查起诉中,给予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应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海军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而不予起诉,或者给马海军办理取保候审,有法庭来审理判决,只有这样,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是合法公正的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供检察官参考。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谢建宏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