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注]:此案是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案,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结果,但这个结果是不是本文中的姚二明开车造成的,到现在也是个迷。案发后交警给姚二明认定为交通事故,并且负主要责任,但后来经当地检察院批准,姚二明不是以是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被逮捕的,这问题就大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由于是过失犯罪,最多也只是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但以故意伤害(致死)就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是判无期徒刑。
起初,姚二明的家人想着,交通事故造成张亚显死亡,不管怎样,先给被害人赔偿是应该的,因此,姚二明的父亲就和被害人张亚显的近亲属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赔偿了死者二十余万元,谁知在赔偿以后,检察院将姚二明以故意伤害罪逮捕,这可不是一般的问题了,因此,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姚二明的刑事责任,姚二明的家人慌乱了,带着检察院的起诉书找到郑州的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谢建宏并向其介绍了案件情况。
谢建宏律师听了当事人家人的介绍后感觉到此案并非如此简单,有可能此次交通事故本就不是姚二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的,如果是这样,姚二明完全是冤案。不管案件大小,这关系到姚二明能否得到公正审判的问题,也关系到法律能否还原姚二明的案件事实,姚二明是不是应当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不是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这些问题是原则性问题,谢建宏律师就决定接受委托,担任姚二明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谢建宏律师会见了关押在看守所的姚二明,听其讲明当晚的情况后,认为这起交通事故不一定就是姚二明的轿车撞击的,后又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发现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死者是姚二明的小轿车撞击的,全都是当时在案发现在的过路车司机和摩托车的驾驶员所作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在当时都没有亲眼看到死者张亚显驾驶的摩托车与姚二明的小轿车有过撞击,更没有接触过,而且,在司法鉴定上也没有发现姚二明的小轿车有死者的血迹或者其它痕迹。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以此判决姚二明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连交通事故也不应承担责任,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冤案。
至于姚二明在被关押后主动赔偿死者家属的二十万元钱,也是由于在没有搞清楚案件事实之前而主动赔偿的。为此,我决定为姚二明进行辩护。下面就是我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姚二明发表的辩护意见。
注:本案有关人员的姓名已做化名处理,但案件事实及辩护理由者是真实的。
姚二明被控故意伤害案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姚二明的辩护人,我们在查阅了案件材料后,对张亚显的死亡是不是姚二明的大众轿车造成的持有疑问。主要问题存在于,在姚二明的大众轿车上找不到与事故有关的痕迹和物证,除此之外,就是有关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人证言都是当时在事故现场的机动车辆司机,他们都有可能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且他们都没有亲眼看到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击张亚显摩托车的过程,都是根据分析指认姚二明的大众轿车而报的警。下面,我就针对有关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没有证据证明姚二明驾驶的大众轿车撞击张亚显的过程。
要想认定姚二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能否肯定张亚显就是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死的,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对此却无法给予证实。
(一)、2012年10月26日,由河南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技术员刘某某对姚二明大众轿车进行检验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存在以下问题:
1、勘验笔录只是对姚二明的车损情况进行了检验,但不能证明该车损就是与张亚显的摩托车撞击所形成的;勘验笔录也不能证明姚二明的大众轿车与张亚显的摩托车有过接触;相反,姚二明的轿车当晚曾在杨庄镇金明鑫小区门口处撞在路边的土堆上的情况确定无疑,因此,所检验出的车损情况是在杨庄镇的金明鑫小区门口处撞击土堆时形成的。
2、事故发生在2012年8月23日晚23时许,但对姚二明的大众轿车的检验却是在二个月后的10月26日进行的,由于姚二明的轿车并不是在事故现场被扣押的,在此之前,因没有对该大众轿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无法肯定大众轿车的损伤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同时,该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确认。据此,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证明姚二明的大众轿车就是本案的肇事车辆。
(二)、2012年11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师宋燕燕、王磊对姚二明大众轿车上遗留的血迹及车轮上的斑迹进行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所作的鉴定书(郑公刑鉴物证字[2012]98号)。
经过法医对姚二明大众轿车上的血迹进行DNA鉴定和对大众轿车前后车轮上的斑迹进行鉴定,其结果是:(一)方向盘上喇叭按压处血迹、手刹处血迹、档杆把上的血迹、副驾驶座位上的血迹均检出的血迹是任剑飞所留。(二)车底排气管中消处斑迹、右前轮钢圈外侧斑迹、右后车门外侧斑迹、右后车轮轮胎上斑迹均未检出血迹。同时,也未检出张亚显被卡在轿车底下遗留的物证和痕迹。同样,该鉴定结论,也不能证明姚二明的大众轿车与张亚显驾驶的摩托车有过接触。按常理说,如果真的是姚二明的轿车撞击了张亚显的摩托车,并将张亚显卡在车底下拖离现场至六百多米远,应该在道路上或大众轿车上留下张亚显的血迹或者其他物证痕迹,但该鉴定结论却无法证明这一点。
以上是有关的鉴定资料,下面我们再看看有关的言词证据。
1、姚二明的供述笔录。
被告人姚二明前后共有六次讯问笔录,但姚二明一直是不知道当晚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否认在伊洛河大轿上有人追他的轿车这一事实。在办案人员的一再追问下,姚二明只是说感觉当晚好像是撞住什么东西了,他只知道在路两边有几个反光标识,至于这种感觉是撞住了反光标识,还是撞住了人,他一直都无法确认,后来,办案人员告诉姚二明后,他才知道,但一直没有肯定自己的轿车在当晚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姚二明只能是似是而非,模糊不清。
辩护人认为,象这样的供述笔录不能算是姚二明的承认,因为,当晚他开车前喝酒了,属于醉酒驾驶,本来头脑就不太清醒,讯问人员说他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他的潜意识里自然会回想到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不是事实,而是意识上的问题。再者,也许是他撞到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张亚显的尸体,或者是撞住当时已经倒在地上的摩托车,或者是撞到了路上的反光标识。但无论怎样,姚二明的六次笔录都不能证实张亚显的死亡就是他的大众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2、杜威和潘文明的询问笔录。
杜威和潘文明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将他们作为当晚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但他们也属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员,因为,他们的摩托车也有损坏,他们的身体也有伤情,同时,他们一开始都在案发现场。办案机关之所以将事故引发到姚二明的大众轿车上,仅仅是根据杜威和潘文明的指认。辩护人认为,这是一种错觉,其实,当晚在现场的机动车驾驶者都有可能是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根据杜威和潘文明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晚,潘文明驾驶的摩托车和张亚显驾驶的摩托车是同向行驶,张亚显一人骑一辆摩托车,而杜威是坐在潘文明驾驶的摩托车上。潘文明的摩托车和张亚显的摩托车是一前一后,一会儿张亚显跑到了潘文明的前边,一会儿潘文明又跑到了张亚显的前边,这种情况下,两辆摩托车高速抢行很容易出现撞击事故的。
杜威和潘文明的前后几次询问笔录,都说他们没有亲眼看见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击张亚显的过程,只是说在行驶中,突然看了张亚显的摩托车飞到了他和潘文明骑的摩托车的前头。如果是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击张亚显的摩托车,杜威和潘文明应该看到,因为,张亚显的摩托车被撞击是在他们的眼前发生的,既然当时能听到“嗵”的一声响,怎么会没有看到是谁撞击的呢?因此,我们认为这是本案的一个疑点。
我们不排除有二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就是另外一辆动机车将张亚显撞飞到潘文明摩托车的前边,第二种可能就是张亚显的摩托车在超潘文明的摩托车时被潘文明的摩托车撞到了前边。当时前后两辆摩托车都倒在了地上,而张亚显被撞出十几米以外,由于天黑,车灯的光线视觉狭窄,张亚显被撞到了车灯的光线圈以外,因此,他们当时找不到张亚显被撞到什么地方了。
至于杜威和潘文明说当时张亚显被卡在了姚二明的轿车下面,拖有五、六百米远,此情节除了他二人的说法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不但如此,杜威和潘文明在讲述的事故过程上,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杜威在笔录中讲“张亚显的摩托车突然飞到了潘文明的摩托车前边,我就急着下车,摔到了路牙上,等起来后看到潘文明的摩托车停在了灰色小轿车的前边”。此段话明显看出,张亚显被撞飞后,潘文明又骑摩托车追到了灰色小轿车的前边才停下的,但潘文明却讲的不一样,说:“我当时正和杜威聊天,突然一声“嗵”的声音,好象什么东西撞到了,我一看,张亚显已经被压在了一辆轿车的下面,我赶紧把摩托车一扔,跑过去抓着那辆轿车”。潘文明说的情况是,当时看到事故发生后,他赶紧把摩托车一扔,跑过去就去抓着那辆轿车,并没有象杜威说的潘文明的摩托车停在灰色轿车的前边这一情况,也并没有说杜威当时情急之下跳车被摔到路牙上的情况。潘文明的笔录还说,当时那辆灰色轿车将他摔到在二三米以外,加大油门就跑了,他赶快起来记住了车牌号是豫A821WQ。既然潘文明在当时被摔在二三米外,光线又很灰暗,肇事车又加大油门逃跑,潘文明在情急之下,怎能会将车牌号记的这么清楚,这分明是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才得知的车号,并不是他当晚亲眼看到的车牌号。更让人不懈的是,在潘文明的第二次接受询问笔录中,办案人员让其再详细讲述一下当时的经过,可潘文明没有提及到他记下车牌号这一重要事实,说明当时他并没有看到车牌号。
潘文明说当晚他报了110和120,但案件材料中没有他报警的记录,同时,在杜威的询问笔录中,说他看到那辆轿车下面露出一只手,但潘文明说是张亚显的头部露在外边,两个人前后说的完全不一样。
总之,杜威和潘文明二人都是当晚交通事故的嫌疑人员,他们的证词本身前后说法不一,而且相互矛盾。因此,仅靠他们的证词认定姚二明的大众轿车就是本案事故的肇事车辆,是不足为证的。
3、张家晓的询问笔录。
整个案件材料中,张家晓就一次询问笔录。由于该笔录问的内容比较简单,因此,张家晓的汽车在当晚是怎样到的事故发生地,都谁看到了他的汽车,在本案卷宗材料中完全没有显示。张家晓当晚也驾驶汽车通过了事故现场,因此,他的汽车也不排除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嫌疑车辆。张家晓在他的笔录中讲到:“我看到地上倒了两辆摩托车,一辆白色轿车由北向南在路边缓慢行驶着,有两个人拐着腿追那辆白色轿车,其中一个人追到轿车跟前,拍着轿车的车窗玻璃也不知道说了什么,那辆白色轿车没有停,加速往南跑了”。此段内容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张家晓驾驶机动车辆走到伊各河大轿时,张亚显和杜威、潘文明的摩托车已经倒地,说明在张家晓到现场后事故已经发生。至当摩托车为什么倒地,白色轿车与摩托车是否有过接触,张家晓完全不知情,他到后看到只是白色轿车在路边缓慢地行驶,以及有两个人在追白色轿车,那么,张亚显的死亡究竟是白色轿车撞死的还是两个摩托车相撞,张家晓不能证明,因此,张家晓报警称是一辆豫A821WQ轿车撞的,完全是他在事后看到有人在追这两白色轿车的情况后的分析,并不是他亲眼看到豫A821WQ轿车撞人的情况。其二、也不排除张家晓的皮卡货车就是事故车辆,由于当时没有路灯,光线很差,在黑夜中,事故发生后,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正好到事故现场,由于杜威和潘文明发生错觉,误认为是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击的,于是就追赶,于是,张家晓看到杜威和潘文明在追姚二明的轿车,就顺水推舟,指认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击张亚显的。至于在道北派出所处,张家晓驾驶着皮卡货车向交警举手示意说前边的白色轿车撞死人了,不排除是其为了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遗憾的是本案的办案机关在处理此案时,仅根据当晚张家晓、杜威、潘文明的证词,先入为主,错误地沿着姚二明大众车发生撞人事故的框架进行取证,而忽视了对案发现场中的其他嫌疑车辆的排查,就这样,案件存在着重大的疑问和漏洞。
二、认定姚二明大众车撞击张亚显致其死亡存在诸多疑点。
1、起诉书指控姚二明因交通事故犯故意伤害罪,仅仅是根据当晚在案发现场的机动车辆的有关人员的证词,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有用的证据。由于这些人员都有可能是本案事故的肇事者,当晚所有在事故发生地的机动车辆都有肇事的嫌疑,如果不排除这些嫌疑,就认定姚二明的大众轿车就是本案的肇事车辆,未免过于牵强了。
2、本案一开始是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2012年8月24日河南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初步认定,姚二明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此案以故意伤害批准逮捕后,又认定姚二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同一个事故,只是前后定性不同,却认定的责任也不同,违反了逻辑关系当中的不矛盾规律。
3、既然认定是姚二明的大众轿车撞击了张亚显驾驶的摩托车,而且认定张亚显被卡在了大众轿车的车底下,拖离现场600米处,这么大的动作,为什么不对张亚显的机动摩托车进行检验,再者,大众轿小轿车的底盘高度只有二十公分左右,能不能卡着一个人拖至600米远,为什么不进行侦查试验?为什么大众轿车的车身及途经道路上没有血迹和残留碎片?。
4、河南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童男、魏宏写的到案经过称:“当晚,他们在河南某市杨庄镇出警返回途经河南某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处时,相对方向行驶过去一辆银灰色轿车,车头保险杠有明显的撞击痕迹,在此车后方跟着一辆皮卡货车,皮卡货车的司机对我们摆手示意并说前方豫A821WQ号轿车撞死人后逃逸,事故队民警魏宏、童男驾驶警车迅速掉头追赶,在314省道杨庄镇康南村处将该肇事轿车查获”。存在的问题是:其一,姚二明的大众轿车的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撞击痕迹,但这是在杨庄镇康南村处的一个土堆上撞击形成的,有刑事侦查卷宗第3卷中的照片为证。因此,该到案经过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其二、为什么当时没有将皮卡货车予以扣押并进行检验呢?
5、根据被告人姚二明家人收集的任剑飞、赵晓英的证明材料证明,任剑飞是当时坐在姚二明的轿车上的人,但他证明一路上正常行驶,没有意外情况,赵晓英的证明材料证明,她是当晚在事故发生后赶到案发地点的,听当时在场的人说,倒地的摩托车是被一辆大货车挂倒后,其朋友追大货车并被司机推开。上述这些证人证明的情况完全有可能,但没有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
6、杜威在第一次笔录没有提到当晚他报警的事,在第二次笔录中他又说当晚他报了120和110,但本案卷宗中却没有找到杜威报警的记录单。潘文明说他当晚也报了警,但本案同样也没有找到他们的报警记录。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本案交通事故应该说是一起较为复杂的疑案,当天晚上,在案发现场除了死者张亚显的机动摩托车外,还有潘文明驾驶的摩托车,张家晓驾驶的皮卡货车,以及姚二明的大众轿车。在当晚事故发生时,都在伊洛河大轿上经过,都有可能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由于在大众轿车上找不到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物证或者痕迹,仅靠杜威、潘文明、张家晓的证言,的确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证据不确实,也不充分,而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判决姚二明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此致!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谢建宏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