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注]:宋慧丽今年才二十二岁,她盗窃了一辆电动车,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但资深律师谢建宏在了解了她的案件情况及坎坷的经历后,为她这一桩不大的案件,愿意出庭辩护,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判刑,案件情况不再述说,从下面的辩护词看,她是一个值得同情并关爱的女孩,目前法庭正在审理此案,我们期待法院的判决。
声明:本辩护词的被告人姓名不是真实的姓名,而是化名,遇有同名,纯属偶然巧合。
辩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人宋慧丽的一审辩护人,接案后我们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二,电动车已经完好退还受害人,受害人没有受到经济损失。
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后,没有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任何破坏,仅更换了电源锁,到案后及时将涉案电动车上缴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电动车送还受害人,受害人已予以领取,受害人没有因此受到经济损失,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宋慧丽的犯罪动机只是为交通,方便于上下班。
被告人宋慧丽从小时就被其父母抛弃,她跟着奶奶一起生活,12岁时,因其奶奶年老体弱,无力扶养,便将她送给了外人,也就是她现在所谓的“姑姑”,17岁时,又因其“姑姑”家的孩子长大,经济贫困,被告人被迫辍学,后一个人在社会上漂泊。从2008年冬天辍学至今,被告人一直在小饭馆打工,狠心的老板看被害人没有亲人,就拖欠工资不给,被害人也无力通过法律救济,无奈,在这期间因此而更换过数个小饭馆、艰难地维持着一个人的生活,因无家可归,在外租住于都市村庄,连低廉的房租也缴纳不起。
被告人也有自己的理想,她喜爱音乐,会弹奏乐器,一直梦想在音乐方面有所发展,但没有经济能力为她铺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被告人一再坚持、忍耐,前后两次盗窃都是由于没有钱买交通工具,迫于生活、为了生存,被告人在恐慌的心理之下,违心的实施了盗窃行为。这与那些为了挥霍而行窃的人有截然不同的犯罪动机,其主观恶性也较小。我们不得不说,被告人是迫于经济问题而走上了犯罪,被告人虽然出身坎坷,但一直是刚强做人,如果不是社会的分配不公,被害人绝不会盗窃,她会象其他人一样,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正常的做人,此次盗窃,也是在被害人的电动车没有落锁的情况下而顺手牵羊,也并非是为了盗窃后出卖电动车用于个人挥霍。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宋慧丽时,了解到,在她人生的二十年来,她连自己曾经有户口都不知道,一直认为自己是个黑户,不能象正常的公民一样,安然生活。2011年初次犯罪时经公安机关的调查,才知道自己有户口,但至今仍没有身份证,可想而知,她没有出过门,没有坐过火车,没有住过宾馆,只是为了能活着,在艰难地渡过,由于家庭,个人,环境甚至是由于社会的某此方面的因素等等,导致她今天站在了法庭的审判席上。
对这样的人,我们应该给予同情,理解,尽其最善,对其犯罪行为,由于犯罪情节较轻,应当给予从轻处罚,以达到搀救教育的刑罚目的。被告人虽有前科,但此前的电动车盗窃,其情节同样较轻而且已得到了判决。由于前后两次都被公安机关查办,因此,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由于她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其坎坷的生活经历和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为此,辩护人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宋慧丽判处罚金或者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谢建宏律师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