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刘亚洲被控故意伤害案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人刘亚洲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情况已经充分了解清楚,现针对本案有关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刘亚洲用钢管打伤受害人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之规定属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1、被害人当晚对被告人及其家人存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
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过节,而被害人却在深更半夜先是无故将被告人的汽车砸坏,后又纠集五、六个人到被告人家中寻衅闹事,被害人为了规避法律,故意歪曲事实,将当晚最后一次纠集多人去刘亚洲的滋事行为说成是说事,有这样在深更半夜纠集五六个人去说事的吗?这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巩全益等人在当晚的行为,存在着对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着严重的威胁,这就是被害人对被告人一家的不法侵害行为。
2、被告人在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当晚,被害人纠集多人到被告人家门前时,开着汽车大灯,当被告人从家里走出门时,被害人一方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有的从地上掂着砖头,气势汹汹地朝刘亚洲的家人冲去,对着刘亚洲的母亲和妻子动手就打,此时,被告人才抡起手中的钢管朝冲上来的人打去,这说明,在当时,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据卷宗材料第24、25页刘亚洲的笔录中讲到:“从第一辆车上下来三、四个男人中有人拿砖头准备砸我妻子,我赶紧将我妻子拽过,并让我妻子赶快打电话报警。这时从轿车南边下来的人开始打我母亲,我就拿着方钢管朝从轿车北边下来的人抡去,抡到其中一个人的头上,抡了一下,这时有人冲过来拽我衣服,并朝我头上打了一拳,准备夺我钢管,我拿钢管又抡了过去,又抡着另外一个人,具体抡在哪我也不清楚,这时又有人上来抓住我的钢管将我推到我家的大门口,这时我看到两个男的在我家大门口对面正在打我母亲,还骂我说让我等着,我就又拿着钢管冲过去,朝着这两个人抡了过去,具体抡着谁,抡到什么地方我也没注意。” 卷宗材料第62页冯娟的笔录中讲到:“…车上下来五个人,从北边车门下来三个人,他们下来后就乱骂,手里拿有砖块,我高声说你们找啥事呢,他们就把我推过,我男人拽我让我回家,我也没有回,这时我丈夫看见有人打我妈,他拿一根铁棍给他们打起来…”
从上述证据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伤害自己及家人时才抡着棍子予以保护自己及家人的,被告人实施正当防卫时,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3、被告人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从上述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用铁棍抡着的一个是正在殴打其岳母的宋彪彪,而一个则是殴打刘亚洲本人的巩全益,其防卫行为针对的均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侵害人本人,而不是别人。
4、被告人的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其家的人身安全。
受害人先是无故将被告人的工程车砸坏,后又深更半夜纠集多人到被告人家中滋事,被告人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维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才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5、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受害人先是无故将被告人工程车砸坏,后又纠集多人到被告人家中滋事,并且一下车就手持砖头朝被告人的近亲属冲去,先是打被告人的妻子,后又将被告人母亲蹬倒在地,在当时一对多人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其进行防卫行为,足以使被告人及其家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甚至有生命的危险。如果这时被告人不拿棍子去打对方,那么,恐怕受伤的将不是受害人,而是被告人以及他的家人。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会选择实施防卫的,不可能视而不见的。也不可能袖手被打的,那样无异于纵容犯罪、坐视等死。辩护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的防卫是适当的,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角度分析,都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如果对这种正当防卫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我们又如何能够树立社会正气,公民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判决被告人刘亚洲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判决刘亚洲不承担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二、退一步而言,如果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也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本案是由受害人寻衅滋事引起的,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先是无故将被告人车辆砸坏,后又纠集多人到被告人家中滋事,先动手殴打被告人的家人。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而伤害他人,与其他无故伤害他人的情况相比较,其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从第一次巩全益将被告人的汽车砸坏,到后来巩全益先后两次纠集人员到被告人家采点和滋事,被告人一家先后六次打110报警,110当晚就没有到现场,也是发生本案的一个原因。如果当晚110及时赶到,本案也不至于发生。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对打伤被害人的事实从不回避,态度诚恳,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更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
4、在当晚,只有被告人及被害人两方的人在场,因此,由于被害人一方参与的人员较多,因此,他们为了规避法律,串通一气,故意将纠集多五六个人去刘亚洲家打架的情况说成是说事,因此,从证词上讲,呈现出正反相对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根据就轻不就重的原则,应当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如果法庭认定刘亚洲有罪,也应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并代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仅仅只是退一步而言。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谢建宏
2013年 8 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