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