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谅解 一、概念 被害人谅解亦称为被害人宽恕,指被害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犯罪发生后、法院生效判决前向主管机关提出谅解或宽恕加害人,从而影响加害人定罪量刑的行为。 二、被害人谅解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适格 刑法中的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是指由于加害人行为而使合法权益(无论是身体上,精神上或财物上的)遭受损害的个人、单位、群体或整个社会;狭义的刑事被害人,是专指犯罪人实施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7]。本文中的被害人特指狭义的被害人。因被害人谅解涉及被害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被害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认识能力与辨别能力。当被害人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与其谅解表示相适应的处分能力,即符合一定年龄条件和满足一定的精神状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适格的被害人应当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若被害人死亡、或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近亲属、监护人、委托人可代表被害人作出谅解意思表示。当被害人为法人或单位时,由法人代表或单位领导代为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真实 被害方谅解被告人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他人的威胁和利诱。被害方出于自愿是实施被害方谅解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3)被害人谅解的内容及其可处分性 被害人谅解的内容是指被害人改变对加害人所持的敌意行为,愿意对加害人放弃或从宽处罚,表现为主动要求主管机关对加害人不予以处罚或从宽处罚。放弃对加害人的处罚主要体现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案件主要涉及个人隐私、性权利及家庭共同财产方面的犯罪,在此种侵害个人权利的犯罪场合,国家应尊重被害人的意志,以充分实现被害人对上述权利的处分,故当被害人放弃法律保护,表示不再告诉或撤回告诉,等同于放弃对加害人的惩罚。而从宽处罚则主要体现在公诉案件中,因公诉案件中所涉及不仅仅是单一的个人可处分的权益,被害人无权放弃惩罚,但刑罚权本身来自国民权利的转移与让渡,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意味着犯罪对社会或国家的侵害必须经由被害人之载体方能达至,故被害人享有或保留部分的处分权,即可向有关国家机关要求对犯罪人从宽处罚。 三、意义 (1)被害人谅解,在实体意义上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2)程序意义上阻却犯罪成立主要体现在自诉案件中,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若是犯罪后对加害人予以谅解,就不会启动刑事程序或者即使启动刑事程序后又因撤诉而具有事实上的阻却犯罪成立的法律效果。程序意义上阻却犯罪成立在某些情形下也适用于公诉案件,如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由此可见,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加害人的事后态度将直接制约加害行为是否被刑事追究,从而最终决定加害行为的法律性质。 (3)被害人谅解可影响量刑,是指即使有被害人谅解,加害行为依然构成犯罪,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被害人谅解可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通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则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