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案是一起因非法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托运人因没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而引起的火灾事故,给承运人邵明璋造成车辆被烧毁,其损失自然应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 被告未申请货运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登记,属非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的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条规定主要是从货运企业的行为能力方面作出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被告从事货运业务,却没有自己合格的运输车辆,更没有自己的合格驾驶人员,同时,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因此,被告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无论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其他的货物运输,都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该条规定是从货运企业的权利能力方面规定的条件,该条也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申办了货运经营许可证,才有资格从事货运业务,但被告在没有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货物托运业务,逃避国家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因此,被告属非法经营。
二、 郑州大学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合法证据。
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的货物中,有电瓶,油墨,冲剂,高分子板,木线条等物品。虽然这些不属于规定的危险货物之列,但属于低闪点易燃货物,在货物装运搭配不当的情况下,会引起火灾事故。郑州大学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是我省唯一有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经现场提取样品进行检测的结果是:起火原因是由于该车在行驶途中,装有易燃液体的铁桶底部发生泄露,泄露出的低闪点易燃液体挥发出的可燃蒸汽遇火源(铁桶之间相互碰撞时打出的火花、铁桶与铁质车体之间相互碰撞时打出的火花)起火所致。其起火原因的认定结论为:邵明璋皖S04712解放牌货车,装有相互碰撞时能打出火花的、用铁皮桶作包装的低闪点易燃有机物。由于这些低闪点的有机物包装铁桶皮底部有大小不等的多个氧化蚀洞,该低闪点易燃有机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泄露;该车上同时还装有其他易燃有机物。
被告对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不经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属程序违法,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在起诉之前为了做到心中有数,是可以对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委托鉴定的,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允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鉴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委托鉴定的规定。本案由于是火灾事故,被烧掉的货物和汽车在停车场存放,由于停车场只管看车,但不能对燃烧的痕迹进行有效保护,在起诉之前,法院又不给予现场保护和委托鉴定,遇到天气下雨,被烧物品就会被破坏,就会失去鉴定的条件。因此,原告事前申请鉴定并不违法。至于被告对鉴定的结论有异议,只能是通过重新要求鉴定的办法解决,否则,就无权对郑州大学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做出无事实根据,无科学依据的猜测。
三、被告反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应当依法判决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称,其货物因被反诉人的车辆起火灭失,因此,没有将反诉人的货物依约定的期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其36万元的经济损失。且不说反诉人不能证明其货物损失的数量及价款,相反,事故的起火原因正和反诉人的诉称相反,起火原因是反诉人的货物起火,而不是被反诉人的车辆起火。在反诉人没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应按照郑州大学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做为定案依据。本案事故之所货物会起火,还有另一方面的原因,那就是反诉人在给被反诉人装货时,没有注意到给原告装运的货物存在易燃性质,在此情况下,自然也就没有采取防患措施,更不会将这些货物危险性告知被反诉人。因此,反诉人此火灾事故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反诉人作为本案货物的托运人,没有将其托运货物的名称,易燃的性质向被反诉人准确的表明,而且又没有对这些货物采取措施,才酿成了本案火灾事故。因此,不但反诉人的货物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反,被反诉人还应承担本案货物起火给被反诉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的反诉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判决不予以支持其反诉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工商登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属非法经营,同时,没有按照从事货物运输的条件办理货运经营许可证,属没有货运资质,而且,在给原告车辆装货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向原告表明其装运货物的属性,造成火灾事故,烧毁原告的承运车辆,被告负有过错,应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规范道路运输管理秩序。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谢建宏
2010年7月13日
声明:本文案件真实,但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如有类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