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作为被告郑州某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鑫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针对本案有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本案原告光华公司诉被告鑫药公司侵犯其图片的著作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其律师费和公证费58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属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因此,其诉请不成立。下面我将从原告的举证材料阐明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起诉书诉称的这些图片是否归属于美国Getty公司的版权,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原告公司的举证材料看,都不足以证明宣传页上的这些图片的著作权人就是美国的Getty公司。
一、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书,只证明确认授权书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该公证书并没有证明这里的确认授权书的英文本的内容是真实性,也不能证明美国华盛顿州的公证人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就无法排除这份英文本的确认授权书存在虚假的可能性,该理由说明原告的代理权或者说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真实的问题。
二、郑州市某某公证处的公证书,只证明刘明个人在网页上打印这些图片的操作过程以及打印的图片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但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这些图片是不是属于美国Getty公司的图片,原告对这些图片的著作权是否享有代理起诉权的问题。
三、原告提供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证明这是一份合同书,但不能证明该合同书中所列的图片一定就是本案所争议的图片,作为合同书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因此,凭此合同不能证明本案所争议的图片的著作权或者版权的归属是谁。
四、原告举证的八张图片,只能证明这些图片已发布在互联网上,不能证明对这些图片的版权归属于谁,虽然,在互联网页上登有版权声明,但仅凭此声明不能证明这些图片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声明单位的版权。同时,这些图片没有设置注册码和购买图片的付款办法,而是允许任何人查看,点击,下载,收藏。也就是说原告利用这些图片在欺诈网民,然后又通过起诉的办法获取经济利益。
其次,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宣传页,只能证明该宣传页上印有本案争议的这些图片,虽然印有被告鑫药公司的名称,但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使用的,也不能证明是被告公司印制的。被告公司是药业生产性企业,该企业的经销商很多,而且遍布全国各地,我们不能说,这个宣传页上印有被告公司的名称,就一定是被告公司印制的,完全有可能是经销商为了经销产品而印制,但也排除不了是原告自己印制而嫁祸于人,通过起诉的方式从中收益。
第三,原告请求的6万元损失款没有事实依据和计算标准,法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原告诉请的律师费、公证费没有法律依据,公证费是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付出的费用,证明责任是一种诉讼义务,因此,其费用不属于被告的过错导致的,因此,退一步讲,既是被告应承担赔偿,也不能包括这些费用,律师费能否让赔偿,目前法律还没有法律规定,因此,此请求也不能成立。
此致。
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谢建宏律师
2010年1月28日
注:此案由于谢建宏律师的辩点击中原告的要害,且有理有据,说理透彻,因此,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鑫药公司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