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鑫量抢劫案上诉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裴鑫量抢劫一案,一审中我作为裴鑫量的辩护律师,认为三门峡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裴鑫量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此,详尽充分地向一审法庭作了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详见一审辩护词),但一审判决虽然采纳了本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但认定裴鑫量在盗窃过程中杀害李兰兰的事实成立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在留有余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处裴鑫量死缓仍是不公正的判决。本案上诉后,本辩护人再次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上诉人裴鑫量,辩护人仍认为:裴鑫量的盗窃罪是事实,应就盗窃罪进行量刑,但在盗窃过程中杀死李兰兰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确实构成杀人抢劫罪,理应判处死刑,而不是死缓,这就充分证明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裴鑫量杀人的事实上是牵强附会的,本辩护人为了给裴鑫量还一个公道,在上诉审仍为其抢劫罪作无罪辩护。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裴鑫量在盗窃时对惊醒的值班人员李兰兰采取殴打、捂嘴、扼颈等手段,致李兰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认定完全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纯系主观臆断,口供主义的旧司法理念导致本案的错误判决。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从犯罪动机而言,裴鑫量当晚只是为了盗窃,盗窃的动机是为了追回万通汽修厂扣发他的工资,在盗窃的过程中,裴鑫量始终没有与李兰兰发生过任何的冲突,更没有与李兰兰有过言语或者身体上的接触,裴鑫量不可能为杀人灭口而临时起意杀死李兰兰。
上诉人裴鑫量在当晚根本就不知道床上睡的那个人是不是李兰兰,由于当晚那张床前的电热扇的红光线很暗,裴鑫量在距离床边有十余米左右,根本就看不清是不是李兰兰当时睡在床上,也看不清睡觉的这个人究竟是睡着了还是已经死亡。
被害人李兰兰的尸体是在万通汽修厂的北墙角发现的,并不是在裴鑫量的盗窃现场发现的,也就是说,李兰兰当晚是不是死于裴鑫量盗窃的案发现场,至今也没有搞清楚。在此之前,所有的人都认为李兰兰是死于裴鑫量的盗窃案发现场的那张床上,关于这一情况,只是根据裴鑫量的口供得出的结论,暂不说裴鑫量的笔录是不是刑讯逼供的假口供,我们试想一下,裴鑫量在光线很暗的情况下会不会发生错误的记忆,当时李兰兰会不会原本就不在裴鑫量盗窃案现场的张床上睡觉,在裴鑫量去开始盗窃之前,李兰兰是不是已经死在了万通汽修厂发现她的尸体的那个地方?结合本案证据材料,完全有这个可能,关于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如果李兰兰死亡时并不是在裴鑫量的盗窃案的现场,那么,裴鑫量的盗窃行为和李兰兰的死亡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了,因为,除了裴鑫量的口供中提到他曾在盗窃现场通过昏暗的光线发现有个女人在床上睡觉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当晚这个值班室的床上究竟睡没有睡过一个人。
由于李兰兰的死亡时间并非是一个确定性的时间概念,也就无法证明李兰兰就是死于裴鑫量行窃的过程中。根据李兰兰生前的男朋友苏波2008年2月9日的询问笔录,说他在当晚他在大约在晚上22点时左右,李兰兰给他打过电话,说明李兰兰在当晚22点左右还没有死亡,但他在当晚23点10左右路过万通汽修厂时,在门前用其手机给李兰兰办公室打电话,当时没有人接电话,自此以后,再也没有李兰兰的音信了,因为裴鑫量当晚开始行窃是在深夜凌晨一点半左右,这就无法排除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李兰兰是在裴鑫量去车间盗窃之前就已经死亡,由于尸体发现并不是在裴鑫量的盗窃案现场,所以,也不能排除李兰兰死于其他案外人的奸杀、情杀或者报复杀人等原因。此案诸多问题无法解释,也无法排除,真正的杀人犯至今仍逍遥法外。
一审判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仅有上诉人裴鑫量在公安侦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了杀害李兰兰的过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裴鑫量杀害李兰兰和撬开保险柜抢走财物的事实证据。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裴鑫量用电焊割开盗窃现场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内的六万元现金,但是,这六万元现金作为能证明裴鑫量撬开保险柜盗窃钱财的犯罪赃款赃物却至今没有查明下落,俗话说,捉奸捉双,捉贼捉赃,在没有赃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裴鑫量撬开保险柜盗走六万元的事实是站不住脚的。
据上诉人裴鑫量讲,他在公安上的讯问笔录其内容完全不是裴鑫量自己的供述。辩方虽然不能提供证明裴鑫量受到刑讯逼供的有力证据,是因为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中没有保护被告人不受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裴鑫量是在2008年2月1日被抓获的,但三门峡市公安局没有将其办拘留手续,一直在刑警队审讯室里关押了长达五天的时间,到了2月5日才将其关入看守所,在关进看守所之前,裴鑫量的讯问笔录全部都已制作完毕,而且,裴鑫量是带着伤痕送到看守所的。在刑警队的审讯室里,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负责审讯的刑警人员和裴鑫量在审讯室里,作为公安上的刑侦人员和一个不懂法律的裴鑫量来说,想要收集到有关刑讯逼供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加之,公安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没有第三人在场见证,没有录音录像,一些刑侦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为了进快破案,便采取殴打,冻饿,轮流审讯,不让睡觉,不让休息,不让吃饭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供,骗供,逼供,甚至是编造假口供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画押,这此情况在现实当中已不再成为秘密。
裴鑫量被带到刑警队的第五天,身体因受到伤害,公安人员先是在社会上找了个体女医生给裴鑫量治伤,后因伤势严重,由四名刑警将裴鑫量带到三门峡市人民医院去治伤。这至少说明裴鑫量在接受讯问时有可能受到过暴力行为。裴鑫量对他在刑警队连续五天五夜受到的非人般的刑讯,在一审开庭时向法官陈述,并写有书面材料,但一审法官不让其在法庭上讲。
综上所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裴鑫量一案所作的(2009)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裴鑫量在盗窃过程中杀死被害人李兰兰以及撬开保险柜盗取钱财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裴鑫量犯抢劫罪不成立。由于裴鑫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盗窃的动机只是为了要回万通汽修厂非法扣押他的工资,这应当与其他盗窃案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因此,辩护人请二审法院对本案定性以及量刑问题依法给予改判,还裴鑫量一个公道。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二审法官采纳。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宏
2010年7月26日
注:二审辩护得到河南省高院法官的认同,此案一审错判已被撤销,现已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