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严莉莉与郑州市威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二审答辩理由
因上诉人郑州市威顺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上诉人)不服(2008)金民一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书关于“上诉人在明知郑客管处(1999)第76号文件和(2001)44号文件后仍与严莉莉(以下简称为被上诉人)签订为期八年的豫AT2784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其申请查扣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后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作为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针对上诉人的《民事上诉状》所述理由,综合答辩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的过错问题。
从时间上讲,上述两个文件都出现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1年7月21日)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之前,但上诉人作为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在明知(1999)第76号文件关于经营权租赁工作原则中,赋予经营者享有自愿选择承租方式的权利,却为了多收取经营权使用费而故意不告知被上诉人,影响到被上诉人为其利益需要而可以自愿选择租赁经营方式的权利。在被上诉人不明知的情况下,与上诉人签订了为其八年的经营权承包合同书,违反上述文件中有关经营权成本回收期为五年的指导性意见。如果在当时上诉人告知了被上诉人政府有这个文件,被上诉人就可以选择6万元经营权使用费,五年的租赁期,每月向上诉人交月租赁费1400元,五年期满时,该豫AT2784号富康出租汽车经营权与该汽车的财产所有权就可以实现(2001)4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个人两权归一”的问题,即五年后经营权归主驾个人所有,不再向企业交纳经营权租金的规定。从这一点上讲,上诉人的这种行为在民法上属于隐瞒真象的民事欺诈行为,与被上诉人严莉莉所签订的这份经营权承包合同书,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书。虽然被上诉人在此之前没有申请撤消该合同,但上诉人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没有告知被上诉人(1999)第76号文件和(2001)44号文件的规定,是违反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签约行为,是不执行《合同法》有关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的过错是很明显的。正是由于上诉人的不告知行为,导致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1年7月21日)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承包合同的事实行为。继而上诉人又将被上诉人从王涛手中购买来的富康出租汽车,由上诉人申请查扣和变卖掉的严重侵权行为,因此,基于此,上诉人理应赔偿被上诉人的出租汽车的市场价值和自扣车以来的营运可得利益的损失。一审判决书只判了2012年时该车市场价值车价70%的损失,但没有判其因为上诉人扣车并卖车给上诉人造成的营运损失,被上诉人没有上诉,是因为该官司打了好几年,经济因难,无力诉讼。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上诉人的过错是很明显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过错是符合事实的,也是公正的。
二、关于上诉人的责任问题。
上诉人称一审判决书依据2012年12月份的市场价值来判决违法。关于赔偿车价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评估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是有合法依据的,也是符合事实情理的。理由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失发生时,并非是上诉人认为的扣车行为发生时,扣车行为发生在2005年9月30日,但该车在被扣以后一直没有归还给被上诉人,而且更严重的是上诉人又将上诉人的出租汽车给卖掉。基于出租汽车行业的特点,政府限制出租车的数量,因此,申请一个出租汽车经营权牌照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出租汽车的市场价值不断的升高,现在一辆出租汽车需要八十万元才能买到。如果上诉人不将被上诉人的出租汽车卖掉,归还给被上诉人,这些年来,被上诉人不但能营运赚到近三十万元的经济利益,如果将车卖掉,还可以得到现在的市场价值八十万元的可得利益。所以,一审法院就车价赔偿的问题,遵照事实求,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2012年12月份的市场价值,判决结果是公正的。至于上诉人称其扣车并卖掉车的客观理由,在此不再详说,但无论怎样讲,有一条是不证自明的道理,那就是,豫AT2784富康出租汽车是被上诉人严莉莉花十余万元从王涛手中买来的,不是大风刮来的,上诉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扣其车又卖掉该车,因为,出租汽车属于营运车辆,扣车又将其卖掉,属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无可置疑的。被上诉人拖欠费用问题,是另案问题,既是被上诉人欠费,只是补交的问题,作为营运车辆,上诉人也不应采取扣车卖车这样的过激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强行扣车并卖掉出租汽车是阻断被上诉人生计的问题,由此给被上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被上诉人所欠费用的几十倍,这里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其道理上诉人应该自然明白。
总之,一审判决虽然在营运损失方面没有认定判决,因被上诉人严莉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代理人对此也不再作答辩理由,但对上诉人的过错和车价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有据,应当给予维持。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谢建宏 律师
2013年11月6日于法庭
注:此案经过谢建宏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郑州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郑州市威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化名)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严莉莉(化名)4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这场打了七年的民事赔偿案以维持原判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