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瑛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我作为被告人张瑛丽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同时,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已了解清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瑛丽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对此不持异议。下面,我就本案有关情节以及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张瑛丽买卖机动车驾驶证1054本,此数不是确实的数字。据张瑛丽讲,实际办成的驾驶证虽然不少,但真正出售给社会上的人并没有这么多,加上,后来社会上发现是假证的情况下,又主动退回的也有不少,在案发前真正出卖的驾驶证只有六、七百本。起诉书指控的数量只是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而言,由于他们当时没有明确的账目记载,加之,时间长已记不清数量,本案被告人在公安上所承认的数量明显都是大概数,是约数,是估计的数,而不是真实确凿的数量。同时,案卷中所附的那些驾驶证也没有象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从本案的犯罪构成上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只有被卖出的驾驶证才能作为犯罪的数额,严格地讲,买和卖都是犯罪,那些出钱买这些驾驶证的人同样也是犯罪,而没有被卖出的那些驾驶证,因为对社会还没有造成实际危害,按照犯罪的要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不应将这些作为犯罪的数量认定为犯罪。
二、被告人张瑛丽的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这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地破案起到较好的作用,今天,张瑛丽针对自己的行为已经真诚地向法庭表示认罪,态度诚恳,而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应有的辩解和自辩权利,证明被告人张瑛丽已有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思想基础。
三、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没有过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前科,在本案中系初犯,说明被告人张瑛丽并非是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恶习。同时,此次犯罪究其根源,除了她本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外,也有社会上不正之风的根源。在驾驶证管理培训中,法律法规不健全,办证的程序不严格,甚至在驾驶证管理机关内部的确存在有不经考试取得驾驶证的违法现象。由于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漏洞,社会上有绝大部分的人都想不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普遍存在,也正是由于这些综合性的原因促成了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的本案被告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由于本案被告人能如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已经将流入社会上的一大部分驾驶证被追回,既是没有被追回的那些证,由于本案的发生,持证人员也不会在驾驶中使用。从总体上讲,其社会危害性已减小到最低程度。这里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本罪并不是以所涉金额的大小作为量刑的根据,而是以真正出售的证件为根据,同时,达到多大的量才算情节严重,法律上以及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五、被告人张瑛丽有一个不到三岁半的小女孩,因其婚姻离异,该女孩在其外婆家中寄养,小女孩活泼可爱,如果将被告人裁量的刑期较长,将会给这个无辜的小女孩带来不应有的危害,那就是,小女孩本就是单亲家庭,却又因此失了母爱。通过此案的侦查,起诉与审理,被告人已认罪知错,而且表示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了有利于张瑛丽本人今后改造以及小女孩的健康成长,辩护人恳请法庭在裁量刑罚时,充分考虑到上述辩护理由,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精神。对社会的发展,对被告人的改造,对张瑛丽无故的小女孩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此致。
辩护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建宏
2010年2月3日